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对深圳某工程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按照1994年针对铁道部的税收调整政策规定对多处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税务人员细致查阅文件,发现该税收优惠政策已失效,通过耐心细致的税法宣传教育,该公司主动补缴了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合计180多万元。
据介绍,该公司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5号)的规定,认为他们属于铁道部下属企业,可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免缴房产税。而事实上,该税收优惠政策只执行至1995年12月;1997年5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号)规定铁道部下属有关企业规定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到2003年7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对铁道部所属施工企业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税务人员向企业详细宣讲税收政策,该公司财务人员承认因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全面造成未缴房产税的事实,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年度少缴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国家在某一特定时期因宏观调控、经济体制改革等需要,会对某些特定行业、企业实行政策扶持,作出某些税收政策调整。这些税收政策调整,一般都是有时效性的,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后国家都会作出新的调整,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正确把握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