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封面上,一个黄色面孔的人从幕后向外窥探,封面故事标题:“黄色间谍”。报道指责在德国发生的越来越多的工业间谍活动与中国有关。
尊敬的女士们和先生们,亲爱的中国人:
我是一个生长于欧洲中部,血管里流淌着德意志和大不列颠血液的欧洲人,一生中历经了上世纪近百分之八十的岁月,我想对您说的话,发自一个饱经沧桑的老人的肺腑。
几个月前,也是我们的联邦德国总理默克尔女士访问贵国的同一天,《明镜周刊》在一篇文章里(题为《沙粒原理》,译者注),将生活在联邦德国的华人学生和商人贬称为“黄色间谍”,说他们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委托在德国从事经济间谍活动。大约三万名旅居德国的“黄色”华人被诬蔑为有犯罪行为的危险分子。除此之外,该报道还误引错证,将中国人民的圣贤孔子描绘成一个教唆中国人仿效复制他人学问成果、屈服于权政的先师。整个媒体的操作、版面设计,及其煽动性的内容,使人不禁联想到纳粹时期戈培尔博士和《前锋报》所惯用的手段。根据联邦德国《刑法法典》,这篇文章已构成文字煽动罪。中国留德学生学者联合会和若干人士,纷纷向汉堡检察院提出上诉。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公民,我也对此提出了上诉,并同时上书联邦德国总理、总统、联邦议院、内务部长,外交部长、司法部长,因为我认为,在联邦德国行使人权保护不仅仅是上述政府要员的心愿。
联邦德国总统克勒先生对此回信表示感谢,因为从我这里,他了解到了民间的看法。总理默克尔女士回答说,此事不在其职权管辖之内。联邦议院主席则称,这是“新闻自由”。德国的司法机构驳回上诉,拒绝对《明镜周刊》进行刑事调查。
日前,《明镜周刊》又发表一篇封面文章,耸人听闻,用奥运五环长满铁刺来丑化中国政府。《明星》周刊也不甘落后,发表了一篇图片报道,其中一幅有两页之大:一女子被警察押赴刑场的镜头。此人是谁?哪一级法院判的什么罪?没有说明。唯有国际人权组织的文字报告:中国每年有8000人被判处死刑。德国其他媒体不是沉默不语,就是没有水平地“照抄”。《法兰克福汇报》甚至称“西方将认可西藏独立”,这简直就是无稽之谈,因为无论是在政治意义上,或是在国际法意义上,“西方”这个概念根本就不存在。
从法律意义上讲,用“新闻自由”作为说辞是不能让人心服口服的。根据联邦德国《基本法》,新闻自由也要受法律约束,散布谣言,蛊惑人心是非法行为。而在一系列事件中,政府机构所持的观念和实际操作与宪法、人权以及普通法律概念之间发生了冲突。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因为政治害怕媒体,因为媒体操纵着公共舆论,进而会影响四大党派的选举胜负;二是因为从法律意义上讲,媒体根本无须确保其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只要是“调查”而来就行。媒体随时可以推卸责任,说这是某某人这样对我讲的。
一个头脑清醒、具有辨知力的公民,不会轻易相信那些被商品化的、经过记者操作和编辑“发明”之后出炉的“半真半假”的报道。媒体是商业性企业,必须考虑市场效应,保证经济收益。可以说,一些媒体所致力追求的不是客观中性的报道,而是轰动抢眼的丑闻。因此,将《明镜周刊》和《明星》周刊的反华煽动,误解为联邦德国大多数公民的意向,这是不对的。《明镜周刊》有史以来绯闻丑事不断,《明星》周刊也因为公开所谓“希特勒日记事件”,贻笑大方,其丢失的声誉至今无法挽回。
此外,我们也需要了解一点德国大众的心理。经过纳粹专制、战争、战败和国土被占领,以及艰难的战后复兴,导致德国人在政治方面寡言少语,即使在现行民主体制下也无甚改观。很多人觉得“说了也没用”,这种表现,被各个政党抱怨为“政治冷淡”和“政治疲劳”。选举时,参与投票人数之少便是非常明显的证明。
因此,我恳请大家对媒体的文字切莫过分认真,仅把它们当作由于销售量之故,媒体对任一事端所采取的肆意的、人为的升级和夸张。这其中难免有某些国际势力或利益集团的参与,然而媒体既不能代表民心所向,也很难对民众施加影响,他们只是想兜售“调查而来”的讯息而已,尚且无须公布它们的出处。这种媒体误导无异于“对知识的淫虐”。
中国和欧洲多年以来友好交往,互通有无,文化与经济方面的合作交流形势很好,这不会因为某些媒体的胡言乱语而终止、停滞。尽管有媒体散布伤害情感的诽谤和侮辱,尽管那些既缺乏良知,又不懂收敛的人在无耻地煽动和栽赃,请您保持客观,切莫失去冷静,有言道:“狗叫狗的,驼队依然前行”。
最后,请允许我以一个欧洲人的身份,向您,远方的中国人民,对我们欧洲人自威廉二世和维多利亚女皇以来,对贵国的军事侵略,割地殖民,掠夺欺压,以及“伟大元首”的同盟者日本人在南京及中国整个国土之上犯下的滔天罪行,表示深深的歉意。我们背负着不可推卸的历史和道义方面的罪责。在此,请允许我以欧洲公民的身份,向中国人民恳求,宽恕德国和欧洲以往的罪恶,让我们携手走向和平友好、互重互惠、崭新美好的未来。(作者老柯(Walter G. Kraft)是德国律师。此信由中国贸促会经济信息部徐强先生转交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