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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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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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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是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合理利用和测绘事业。厅内设职能处、室、局共17个: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处、财务处、耕地保护处(保留省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建设用地处、地籍管理处、地产管理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地质勘查处、基础测绘处、测绘行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加挂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牌子)、科技外事宣传处、人事教育处、厅直属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保留湖南省测绘局的牌子。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市(州)、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
(三)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省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根据授权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编;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踪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按权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省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十一)依法审查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湘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二)管理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南省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省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三)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基础测绘专项资金以及省财政拨给的其他各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
(十四)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归口管理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十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省编委核准,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
直属土地管理局、省第一测绘院、省第二测绘院、省第三测绘院(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湖南地图出版社、省地质研究所(省国土资源规划院)、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省遥感中心)、省测绘科技研究所、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征地拆迁事务所、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省土地交易中心、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国土资源导刊杂志社、省测绘大院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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