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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时间:2009-06-27
  

  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需要获取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网站(http://www.sy315.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和《目录》,也可到指定地点: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邵阳市红旗路388号)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制体系
(一)机构职能
  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由原计量局、标准局、经委管理的质量科、劳动局管理的锅炉科合并而成,1992年成立技术监督局,2000年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内设办公室、计财科、人事科、监察室、法制科、机关党委等非业务科室和监督科、标质科、计量科、特种设备科、食品安全监管科、稽查支队六个业务科(室)以及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计量测试检定所、特种设备检验所、信息管理等四个所,下辖九个县(市)局,共有干部职工658人。
  其主要职能范围:一是质量监管职能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申报;工业产品采标、备案、监管和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工业产品标识、标签、认证标志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定期和市场监督抽查;名优产品、免检产品、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申报、监管;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生产行为等。二是计量监管职能包括: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监管;计量检定考核、授权监管;计量检定标准器和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监管;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考核、申报监管;计量器具依法强制检定;贸易、安全、节能的计量监管等。三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包括: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资格培训、考核、认定监管。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强制检验,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全程现场安全监察等。四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包括: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初审、申报和协助发证,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标准、计量、包装标识、认证制度和检验制度等综合监管服务。五是技术检验检测职能包括: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委检服务,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测试服务,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及其无损检测、附件校验、锅炉水质监测和化学清洗及其委检服务。
  此外还依法承担组织机构代码办证、商品条码续展及其监管职能。


  (二)业务工作
  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程序
  申办事项:组织机构代码
  颁证对象:邵阳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设定依据:
  ⑴国务院国发[1989]75号文件
  ⑵《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条 件:依法成立机构
  收费标准:148元/每证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机关、人民团体成立的批准文件;
  2、事业单位法人或成立的批准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4、社会团体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5、其他组织机构合法地位证明文件。
  办证时限:2个工作日
  办证程序:
  1、申办机构提交材料;
  2、受理人对名称法人地址、注册号等信息计算机数据查重;
  3、受理审核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4、申办人填写申请报表并加盖公章;
  5、受理人审查申报表;
  6、部门主管审核;
  7、交纳费用;
  8、数据录入、上报赋码、制作代码证书、电子副本IC卡;


  9、申办机构领证。
  
  许可事项:计量标准考核
  许可对象:
  1、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设定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
  许可条件:
  1、经计量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
  1、省级计量标准考核费600元/项;
  2、市(州)级计量标准考核费400元/项;
  3、县级计量标准考核费200元/项;
  4、证书工本费25元/证。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5、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6、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7、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校准人员资质证明;
  8、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许可程序:
  1、向上级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上级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3、考核合格后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方可使用。
  
  许可事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许可)
  许可对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1、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
  2、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检定。
  设定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许可条件:须经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考核申请书;
  2、考核项目表;
  3、质量手册;
  4、考核规范要求与质量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等文件;
  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1、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上级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3、考核合格后颁发证书方可开展检定工作。
  
  许可事项: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
  设定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许可条件: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1200元/型号;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600元/型号。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设施;
  3、出厂检定条件;
  4、人员的技术状况;
  5、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
  许可程序:
  1、企业、事业单位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
  3、考核合格后取得许可证,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许可事项: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许可对象:执行强制检定和其它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
  设定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许可条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
  1、计量检定人员理论考核50元/项;
  2、计量检定人员实际操作考核60元/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计量检定员考核登记表;
  2、近期免冠照3张。
  许可程序:
  1、向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由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
  3、考核合格后颁发证件方可从事检定工作。
  
  许可事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许可)
  许可对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设定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许可条件:
  1、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具有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3、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许可数量:10家
  许可费用:
  1、省级计量认证1200元/机构;
  2、省级计量标准考核费600元/项;
  3、公告费按实收取;
  4、计量认证证书工本费10元/证。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4、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5、典型检测报告;
6、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
  许可程序:
  1、向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
  2、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3、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许可事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可(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许可)
  许可对象: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设定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许可条件:
  1、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2、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许可数量:10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4、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5、典型检测报告;
  6、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
  许可程序:
  1、提出申请;
  2、由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考核;
  3、考核合格后颁发证书。
  
  许可事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许可)
  许可对象: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设定依据:
  ⑴《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⑵《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2、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计量器具的有效检定证书;
  4、计量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
  5、相关的程序文件和质量手册。
  许可程序:
  1、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2、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组织计量认证和定期复查;
  3、考核合格后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许可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生产企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
  许可条件: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费用:
  1、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
  2、连锁企业加收审查费440元;
  3、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许可时限:60个工作日(不含样品检验时间)
  
  许可事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
  许可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收费依据与标准:湘价费字[2002]132号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压力管道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1、政务中心窗口受理
  (1)申请人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①填写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的相关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卡)(一式二份);
②相关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书或出厂合格证(进口设备还必须有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③相关特种设备出厂技术资料;
④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数及其资格证件;
⑤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⑥锅炉使用登记的还应提供锅炉水处理方法及调试报告;
⑦重要压力管道注册登记表,在用压力管道还应提供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报告;
⑧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还应提供维修保养合同及相应维护保养单位的资格证。
(2)窗口审查申报材料,将相关信息输入电脑,并对已收的申报材料在电脑中确认。
(3)决定受理的,窗口即时与局特种设备科联系,确定现场审查的具体时间,向申请人开具承诺通知单和现场审查通知单,将有关资料装订入袋,并将办理时限跟踪表,承诺通知单和现场踏勘通知单置于封面。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投诉渠道,开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在备注栏内注明;需补交相关资料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在电脑中备注。


(4)许可时限:即办
2、现场审查、审核
(1)特种设备科窗口受理后,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将所有资料转局特种设备科,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现场踏勘通知单约定的时间踏勘。窗口在电脑中备注。审查合格的,特种设备科工作人员在登记表上签署具体意见。
(2)不合格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相关资料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3、注册登记
(1)特种科工作人员将签署的审核意见及注册登记表及时报科长审定。
(2)科长同意后,登记人员将注册登记有关信息输入电脑,对特种设备予以登记注册,并打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发放厂内车辆牌照。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送政务中心质监局窗口,窗口在电脑中备注。
(3)窗口即时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收费窗口交费,领取相关证件(牌照)。窗口在电脑中备注。
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许可事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许可
  许可对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收费依据与标准:工本费21元/证,见
湘价费字[2002]132号
许可时限:考核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颁证

许可程序:
1、政务中心质监局窗口受理
(1)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上;
②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③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④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⑤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⑥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2)在窗口报名时提交如下资料:
①填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学历证书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3张;
④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⑤培训单位出具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记录。
(3)窗口审查申请人报名资料,符合条件的,在电脑中输入相关信息,并对已收的申报材料在电脑中确认。
(4)决定受理的窗口与特种设备考试机构联系,确定具体考试科目、地点、时间,向申请人开具承诺通知单,将相关资料装订入袋,并将承诺通知单办理时限跟踪表置于封面。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投诉渠道,开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备注,需补充相关资料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在电脑中备注。
许可时限:即办
2、申请人参加考试。
3、审核、发证
(1)考试机构公布考试成绩。申请人到考试机构领取成绩单。
(2)申请人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到窗口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窗口在电脑中备注。
(3)窗口受理申请后,最迟在第二个工作日将所有资料转局特种设备科,并在电脑中备注。
(4)特种设备科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说明理由。特种设备科将办理结果及时送至政务中心窗口,窗口在电脑中备注。
(5)窗口收到证后,即时通知申请到政务中心窗口交费,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窗口在电脑中备注。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许可事项: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许可
  许可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各类《规程》、《定检规则》
  收费依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2002]132号文件
  许可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1、政务中心质监局窗口受理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验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质量证明文件、强度计算文件、各类图纸、使用登记证)
  ②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报告
  (2)窗口审查申报资料,在电脑中输入相关信息并对已收的申报材料在电脑中确认。
  (3)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开具承诺通知单和现场踏勘通知单,将所有资料装订入袋,并将办理时限跟踪表、承诺通知单、现场踏勘通知单置于封面。并告知申请人定期检验费数额。即时通知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安排定期检验时间;资料不齐全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齐相关资料,并在电脑中备注。
  许可时限:即时办理。
  (4)申请人交纳定期检验费。
  2、现场开展定期检验
  (1)申报单位做好现场检验准备工作。
  (2)申请交费后,窗口最迟在第二个工作日将所有资料转市特检所,并组织市特检所按照现场踏勘通知单位约定的时间派人进场检验。
  许可时限:2个工作日。
  3、出具定期检验报告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市特检所出具检验报告,及时送政务中心窗口,窗口在电脑中备注。
  许可时限:2个工作日。
  4、窗口发放办理结果
  窗口收到监督检验报告后,即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并在电脑中备注。
  许可时限:即办。
  
  许可事项:特种设备制造产品出厂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许可
  许可对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制造产品各类《监督检验规则》
  收费依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2002]132号文件
  许可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1、政务中心质监局窗口受理
  (1)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申请特种设备制造产品出厂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书(复印件存档)
  ②制造的特种设备的各类技术资料
  ③质量保证体系(复印件存档)
  (2)窗口审查申报资料,在电脑中输入相关信息,并对已收的申报材料在电脑中确认。
  (3)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即时通知市特检所确定监督检验时间,开具承诺通知单、现场踏勘通知单,将资料装订入袋,并将办理时限跟踪表、承诺通知单和现场踏勘通知单置于封面。资料不齐全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齐相关资料。时限为即时办理。
  2、现场开展产品出厂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核定收费标准

  (1)申报单位做好现场检验准备工作。
  (2)窗口受理后,至迟在第2个工作日将所有资料转市特检所,并组织相关人员按现场踏勘通知单约定的时间进场监督检验,窗口在电脑中备注。
  许可时限:2个工作日
  3、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现场监督检验工作结束,市特检所出具监督检验报告送局政务中心窗口,窗口在电脑中备注。
  许可时限:2个工作日。
  4、窗口发放办理结果
  窗口收到检验报告后,即时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窗口
  交纳监督检验费,领取监督检验报告。
  
  许可事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许可
  许可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各类《监督检验规则》
  收费依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2002]132号文件
  许可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1、市政务中心质监局窗口受理
  (1)特种设备施工单位申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档)


  ②所施工特种设备技术资料(复印件存档)
  ③施工合同和告知书(复印件存档)
  ④施工单位自检报告
  (2)窗口审查申报资料,将相关信息输入电脑并对已收的申报材料在电脑中确认,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电脑中备注,开具承诺通知单、现场踏勘通知单,将所有资料装订入袋,并将办理时限跟踪表、承诺通知单和现场踏勘通知单置于封面,即时通知市特检所确定监督检验时间;资料不齐全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许可时限:即时办理
  (3)申请人交纳监督检验费
  2、现场开展监督检验
  (1)申报单位做好现场检验准备工作
  (2)申请人交费后窗口至迟在2个工作日将所有资料转市特检所,并按现场踏勘通知单约定的时间组织相关人员进场监督检验。
  许可时限:2个工作日
  3、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现场监督检验工作结束,市特检所出具监督检验报告送局政务窗口、窗口在电脑中备注。
  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4、窗口发放办理结果
  窗口收到检验报告后,即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并在电脑中备注。
  许可时限:即办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采取网上公开外,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邵阳市质监信息网上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到该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办公楼一楼大厅设有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有关质量技术监督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网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要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受理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受理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公开申请,网址为www.sy315.gov.cn。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税费等方面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3、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标准经省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三、其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323077,传真:5323077,电子邮箱:y_y88@63.com,办公地址:邵阳市红旗路388号。
  
  
  
   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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