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从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0年度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参保范围、结算年度、缴费办法、待遇水平等方面均有所调整,调整后的政策对广大参保对象将更为有利。调整后,户籍不在湘潭,但在湘潭市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以及在湘潭市务工的农民工,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至2009年9月底止,湘潭市登记城镇居民参保人数为50.02万人,基金收入4140.34万元;基金支出2654.36万元,全市共有2.3132万人享受到医保待遇,住院率为9.4%,平均报销比例达到47.45%,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居民看病难的问题。 从今年10份开始,我市又开始了2010年度的居民参保缴费工作。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将对居民医保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的具体内容为:
一、放开户籍制度,扩大参保范围。户籍不在湘潭,但在湘潭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以及在湘潭务工的农民工,凭公安部门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农民工凭务工单位证明),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因种种原因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经批准后,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二、调整缴费结算年度和缴费办法。中、小学生的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0日,与大学生保持一致;除学生外的其他居民,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的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1月1日至3月31日参保(续保)缴费的,从下月开始享受待遇,3月31日后不再办理当年度的参保手续。
三、提高待遇水平。三级医院由原来的45%调整为50%,二级医院由原来的55%调整为60%;大病门诊自付段由原来的500元降为300元,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将学生无他方责任的意外死亡补偿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每例为10000元;符合计生政策的参保人员生育费用报销比例平产由300元提高到500元,有指征的剖宫产由500元提高到800元。
四、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除学生以外的参保居民因疾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门诊实质性治疗,其一次性费用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部分,参照大病门诊报销比例按65%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学生以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拨付给学校作为门诊统筹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另外,相关政策还规定,每个居民只允许参加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几种社会医疗保险的只能选择一种医疗保险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