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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企业减免地方税款5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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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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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获悉,截至今年4月底,新疆5000余家企业受惠西部大开发政策,共减免地方税款57.6亿元。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保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实现的重大部署,是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富裕的重要举措,保障边疆巩固和国家安全的必要措施,关系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2000年1月,党中央对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了明确要求,拉开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序幕。2001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2010年,实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家税收优惠获益企业。公司财务人员表示,去年公司销售收入激增,本应以25%的税率缴纳1亿元企业所得税,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15%的低税率优惠后,减免企业所得税4000万元。
除特变电工外,新疆众和、天山股份、八一钢铁等一大批龙头企业都享受到这一政策。据了解,享受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涉及农林、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公路、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化、建材、医药、机械、汽车、轻工、城市基础设施、资源利用、服务业及其他行业。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10年,是西部地区发展最快、百姓得实惠最多、面貌发生改变最大、群众生活条件和各项基础设施改善最大的10年。但目前新疆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社会事业和民生等诸多领域的建设发展水平,与实现全国区域协调发展还有较大差距,需要我国在今后10年内以更大的决心、下更大力气推进西部大开发。
据了解,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曾有33名全国政协委员递交集体提案,建议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延长10年。这一消息曾引起西部企业界的热烈反响。
在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新疆各级地税部门通过大力宣传政策,使纳税人详细了解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减免税申报以及审批程序等。同时,依法严格执行减免税审批制度,防止出现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行为,做到了应收尽收、应免尽免。全区地税系统通过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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