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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社会力量办养老院享受14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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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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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0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获悉,为破解新疆老年人养老难问题,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财政厅等13个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可享受财政补助、税收减免等14项优惠政策。
据民政厅负责人介绍,这些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新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财政给予当期贷款利息50%的贴息补助;财政根据老年人在社会福利机构实际人数、实际天数,每人每天补助1.4元;对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向老年人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规定的,其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或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自行采暖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的燃料补贴;对下岗失业人员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治区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了这些优惠政策外,《意见》还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用地,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还可享受建设费用、从业人员培训费用、物业费等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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