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昨日,记者从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长沙最新出台规定,从今年1月起至12月底,在长沙市(含四县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合作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创业资金。
最多可领取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长沙市政府发布的2008年至2009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长沙最低工资标准为城区665元,县(市)为560元。因此长沙市城区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532元,县(市)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448元。
目前长沙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约有2万余人,这一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新政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最多可一次性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如家住天心区的失业人员老李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1年,按规定他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虽然失业后,他已申领2个月,但如果他自主创业,就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下的22个月失业保险金,就可领到11704元(532×22=11704)的“扶持创业资金”。
长沙市失业保险中心有关人员介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按照规定履行参保义务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均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参保年限直接相关。
具体标准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参保缴费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
失业保险中心有关人员表示,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而且一次性领取本人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需要提交:个人申请、《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已投资入股情况(经公证处公证)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