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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9-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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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 自2005年1月1日开始试行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以来,长沙市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对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长沙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同时废止《关于试行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的通知》(长发改投〔2004〕818号)。并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文件精神,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市级及以下备案管理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按我委《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符合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备案手续,对于应申报备案而未申报或申报但未取得备案证的项目,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房产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附:《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办法》
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法〔2005〕36号)和长沙市《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04〕52号),结合长沙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市级及以下备案管理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是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备案后不再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开工报告和投资计划。 三、长沙市属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开展前期工作,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后,再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环保、规划、劳动安全、消防、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等相关许可手续。对应申报备案而未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企业申报备案材料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即审查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凡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企业只需提出申请报告,填写《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有效复印件,即可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项目备案手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给《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不予备案意见。 六、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时,要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否则,发展和改革部门有权不予备案;如项目建设单位以虚假或无效资料申报,骗取项目备案证,一经发现,发展和改革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配套法规的规定,撤销该项目备案证,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各区、县(市)参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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