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高检院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的有关规定,完善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监督机制,近日,广东省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级检察长监督的意见》。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上级监督力度,落实谈话制度和情况分析会制度,上级检察院党组对下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思想和工作状况,每年进行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属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于已构成违法违纪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意见》还提出,在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制度的同时,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上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应为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建立廉政档案,廉政档案内的廉政卷宗按省检察院规范格式,由检察长本人每年填报一次,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归档。另外,全省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个人有关事项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要抄送上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除按有关规定需事前或事后立即上报的重大事项外,其他事项在每年3月30日前书面报上级检察院党组。检察长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按照中央、高检院以及广东省委的有关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归入个人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