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主要由侨务部门负责。民国7年(1918年),北洋政府成立侨工事务局,在广东设立了分局,1926年改称侨务委员会。侨务委员会在广东的广州、汕头出入境口岸分别设立侨务局。
民国37年(1948)年,民国政府着手在广东筹办外事国境警察机构,计划在九龙半岛深圳河文锦渡、澳门与中山交界之关闸(在今之珠海)、防城(今属广西)与越南交界之东兴等三处设立机构。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外事国境警察机构亦未能在广东省建立起来。
建国初期的出入境管理工作由外事、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承担。1950年,广东省公安厅在治安处设立外侨管理科,开始对境内外国人进行管理。1951年,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由侨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
1956年,为统一掌握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工作,国务院决定把由外交部和各地外事部门掌管的公民因私出国管理工作及有关护照、签证业务移交公安部门。
1956年10月开始,广东省公安治安处负责临时来华外国人签证。
1959年5月,原由外事部门办理的外国公民因私入境、过境签证工作移交公安机关办理,统一将各地公安机关“外侨管理科”更名为“外国人事务管理科”(简称外事科)。广东省公安厅在治安等处设立了外管和出入境特色管理机构,省内外国人因私入境、过境申请由广州市公安局受理并签证。1963年省公安厅成立专门的外事科,负责境内外国人管理。
“文革”期间,公安外国人管理工作遭受严重破坏。省公安厅只有3名外管干部,除轮流到深圳为巴基斯坦航空公司旅客办理过境签证外,根本无法指导全省的外管工作。1972年,情况有所改观,省革命委员会保卫组设立外事科。
改革开放后,广东省成为中国主要的出入境口岸之一,从各边防口岸出入境的人员日益增多,出入境管理工作越来越繁重,出入境管理机制、机构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1980年12月5日,省公安厅将原外事科、出入境管理科合并成立了“出入境管理处”。各市、县公安机关也相继成立出入境管理处、科、股,逐步建立健全了全省出入境管理体系。
1981年1月1日,省公安厅分别在深圳罗湖、珠海拱北口岸设立口岸签证办事处,负责签发经港、澳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作,并处理与口岸相关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境管理事务。后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两个办事处陆续在深圳的皇岗、蛇口、黄田机场和珠海的九洲港、横琴大桥和中山港设立签证点。1987年,省公安厅在白云机场设立口岸签证办事处。
改革开放前,省公安厅和广州、汕头、湛江市公安局设有公民因私普通护照发照点。针对改革开放后本省公民出入境人数急剧增多的情况,为进一步方便公民出国探亲、旅游、经商等活动,1989年,经公安部授权,省公安厅将因私普通护照的审批发照权下放到各地级市。1996年2月,全省21个地级市全部设立护照发照点,大大方便了省内群众申请出国护照。
1993年起,境内外国人管理业务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下放到基层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