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拿着自己医保卡的小朋友
7月1日起,广州市41.7万参加居民医保的未从业人员也将有普通门诊待遇,消费报销比例为50%;近百万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参保的政府补贴将增加20元/人·年;大中专学生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将高达90%。
6月30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关政策,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此广州财政将为居民医保“加餐”近2000万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郑玉华表示,城镇居民医保实施一年以来,截至2009年5月31日,参保缴费人数达到165万人,市本级参保人享受住院医疗待遇33470人次,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633970人次,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7599人次,享受指定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76387人次,统筹基金总体支付率达40%以上,广大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经过一年的实施,市民看病的习惯也有了显著的变化,到社区看病的比例明显增加,由之前的5%~6%,增加到如今的20%多。在新的社保年度到来之前,165万参保人,已经有80%完成了新一年度的参保手续。
郑玉华表示,经过一年的实践发现,试行办法的部分规定不适应广大居民参保和就医的特点,严重影响了经办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国家和省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新政策和新标准。为此,从2009年7月1日起,对《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部分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五项社保惠民政策今日实施农转居养老金每月增40元
7月1日,是新的社保年度的开始。今日起,共有惠及全体参保人的五项社保新政正式实施,范围涵盖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四大险种,包括养老金缴费下限下调,农转居人员的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40元等等。五项政策具体如下:
《关于阶段性调整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阶段性调整本市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
《关于调整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对已参加我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8年6月30日前(含本日)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2008年7月起,每人每月加发基本养老金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者,每人每月再加发基本养老金10元。
《关于阶段性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促进就业帮扶困难失业人员的通知》要求,今年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拿出”3.3亿元,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预防失业,帮扶困难失业人员。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正式实施,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正式实施市级统筹, 增强基金的保障能力,有效地抵御支付风险,均衡各地基金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番禺、花都、从化、增城270万人(次)纳入“大广州”社保体系。
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提高财政补助,提高医保待遇、简化参保流程。
亮点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政府资助标准提高20元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政府资助标准由80元/人·年提高到100元/人·年,每人每年提高20元;个人缴费不变,依旧为80元/人·年。按照大约100万的未成年人和在校生计算,为此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贴将增加2000万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处长张学文表示,经过一年的试行来看,居民医保的资金有点紧张。提高该人群的财政资助标准,将有利于充实居民医保基金,“在明年,我们将扩大该人群的报销待遇,特别是在社区医院方面,将提高报销比例。”
亮点二:非从业居民普通门诊药费报销50%
日前刚刚出台的《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使得我市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及外来从业人员医保的参保人员,都可以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
郑玉华表示,从2009年7月1日起,非从业人员也可享受与老年居民同等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他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药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额100元/人·月。该政策将惠及参保人员数达41.7万人,从而实现了本市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的“全员覆盖”。
亮点三:大中专学生 普通门诊可报90%
针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的报销比例将高于《试行办法》规定的70%,达到不得低于90%。
新办法开创了委托大中专学校对所属参保学生实施普通门诊医疗保障的新模式。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40元/人·年的标准,向大中专学校限额支付普通门诊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并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为大中专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
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专项资金的分担比例不得低于90%。其他的医疗待遇,还是和之前一样,可以享受住院、门慢、门特等各项待遇。
亮点四:入托儿童及中小学生今后到街道(镇)办理参保登记
郑玉华介绍,之前入托儿童及中小学生在学校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经过一年试行,在学校现行体制、编制和经费条件下,绝大多数学校强烈反对在新年度继续按照现行经办模式操作。
为此,新办法调整,从2009年9月1日起,入托儿童及中小学生办理参保登记的机构,由所在托幼机构及学校调整为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2009年8月31日前,托幼机构及所在学校仍按原规定为入托儿童及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工作)。将入托儿童及中小学生办理参保登记的机构转到本市任意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既实现了便民的“家门口”服务,又有利于统一管理。
注意:
参保人在新年度不需重复办理参保登记,居民医保关系自动延续。当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