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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解决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
时间:2009-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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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了《关于解决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新闻发布会,由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社会各界传达这项惠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一、出台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过程
城镇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难以兑现问题,是上世纪1998年以来群众投诉上访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了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保障政策的公平性和执行的到位性,根据张广宁市长和曹鉴燎副市长的指示精神,从去年4月份开始,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属9个部门及12个区(县级市)分管领导组成的专题调研小组,由市计生局牵头,对全市已退休和未来5年陆续进入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同时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学习借鉴兄弟省市有益经验,反复进行可行性论证。据调查数据显示,1998年2008年符合政策而未获得退休奖励的有8万多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占未落实人数的80%以上。奖励补助金未能兑现的主要原因是有4种情况:一是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关停并转,使企业失业人员无法兑现奖励;二是效益不佳的企事业无法承担退休职工的奖励;三是民营和私营等企业不愿承担兑现奖励的义务;四是政策本身有缺陷。本着实事求是和事要解决的原则,我们提出了《关于解决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了“一揽子”解决方案,包括历史问题一次性解决和今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新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予以通过,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配套文件《贯彻<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据预算,市政府需拿出约12亿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后每年需新增2亿元兑现奖励。
二、奖励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制定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注重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解决一次性奖励问题,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推动人口计生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兑现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承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发展。二是解决多年来目企业减员增效、关停并转等原因造成退休职工无法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三是立足当前实际,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着眼未来,制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新政策。四是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促进城乡计划生育奖励机制协调发展。
三、政策的具体内容
奖励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落实不到位问题(即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二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一)关于历史遗留问题
1、对象界定:2008年12月31日前在所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职工,包括:(1)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的;(2)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本人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3)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3种情形,但不含中央驻穗及省属单位退休人员。 2、奖励标准:独生子女父母按退休时上年职工年均工资的30%予以奖励,无子女人员按退休时上年职工年均工资的100%予以补助,此前已经领取部分奖励金的,予以扣除。 3、经费渠道:原则上由职工退休关系所属单位(含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支付。所属单位没有能力负担的,经相应的申请审批程序,由政府帮助单位解决。政府出支解决的渠道包括:市属单位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区、街属单位由区(县)财政负担,非国有、集体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4、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对象在2009年4月31日前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及有关婚育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退休关系所属单位申请,所属单位不存在的向本人户籍地居委会申请。符合条件但已死亡的,由其配偶代为申领(配偶已死亡由子女代领)。具体步骤:①4月15日前接受手工申报,主要是2002年8月30日前没有兑现或部分兑现奖励补助金的申报;②4月15日开始网上和手工申报并举,主要是2002年至2008年12月30日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申报。 5、发放渠道:由原单位支付的,发放途径和领取方法由各单位自定。由政府解决的,原则上随养老金一并发放;已死亡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代为到指定单位领取。 6、兑现期限:由单位负责的,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期限不超过3年;由政府解决的,扣除已享受部分后,分3年期限予以支付,第1期2009年5月开始发放,力争8月底前发放完毕;第2、3期的发放时间为2010年4月和2011年4月。 (二)关于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简称新奖励制度) 1、对象界定:包括两类人群,一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具有广州市户籍,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属于受奖励对象。二是原奖励政策没有覆盖的人群,即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无业人员、企业失业人员、退职人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时退休金按100%发放,没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也纳入受奖励对象范畴。 2、奖励标准:属于上述第一类人员,从达到规定年龄且申请之次月起,每月奖励l50元。第二类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每月奖励150元。 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上述标准市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3、经费渠道:属财政供养人员按经费渠道由市、区财政渠道解决。其他人员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4、申请程序:属于上述第一类人员,在其达到奖励年龄前的2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有关婚育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地居委会申请,属财政供养人员直接向单位申请。如属于2009年1至7月符合条件的参增人员,5月1日始开始申报。第二类人员在2009年4月31日前按上述程序提出申请。 5、发放渠道:属领取退休金的,由所在单位随退休金一并发放;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其他人员,由各区(县)的代发单位直接划入受奖对象帐户中。 (三)新奖励制度与原奖励政策的区别 一是由对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的奖励补助改为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二是由一次性发放奖励补助金改为按月发放,直至本人亡故为止;三是奖励经费由原来的单位支付改为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四是由原来退休时发放该为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发放;五是原来的不需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领取奖励金,现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为申领奖励金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新政策对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界定更加明确,不仅指没有因婚姻形成抚养关系和没有收养关系子女的父母,还必须是独生子女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出台是我市践行胡锦涛总书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市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今后我市还要继续推进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扶助制度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让广大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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