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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年内解决企业负责人兼任工会主席问题 相应措施重新考核
时间:2009-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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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广州市总工会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结束,审议通过的《广州市总工会关于推进我市工会改革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办法》)中不乏多项工会工作的新亮点。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广州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接受记者专访,逐一解读《决定》中工会工作的新变化。 《办法》明确规定广州市各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将不能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但《办法》自去年5月1日实施起,一年多以来,仍然存在各单位一把手兼任工会主席的情况,尤其是非公有制的企业,这种情况约占50%之多。”陈伟光表示,广州通过三年时间来解决这一问题。此外考虑到一些会员不足25人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选出一个组织员。 “工会主席在履行职务、为员工争取权利时,若被企业方辞退,市总工会将在工会干部失业时给予一定的生活保障。”陈伟光说,市总工会设维护干部合法权益的保障金,从制度上落实这一条款。 广州市区、县级市总工会要根据所辖地区行业结构和企业规模的特点,按不同行业类别划分,分别成立若干行业工会联合会,接受区、县级市总工会领导。近期应在建筑、环卫、餐饮、旅业等行业建立工会联合会。 陈伟光表示,目前市总工会开始探索干部队伍的职业化、社会化,主席候选人和专职工会工作者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费用在收取团体会员费和上级工会补助费中列支。“这些干部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不受制于资方。”陈伟光说,行业工会联合会的经费来源,实行收取团体会员费办法,根据各团体会员单位的经营状况、会员人数等实际情况缴纳,具体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决定》提出,通过考核,让符合条件的工会协理员,过渡到工会组织员队伍中来;对年龄、文化等方面条件欠缺的,但工作表现特别优秀的工会协理员,可转为工会组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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