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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生活:全国居民收入和社会保障概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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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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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另外,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属于"克扣":(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指导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类职业(工种)工资水平进行广泛调查,经过汇总、分析和修正,公布有代表性的职业(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从微观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有利于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形成企业内部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
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是政府对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和工资分配进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调查、收集、整理社会人工成本信息,定期(一般每年一次)公开发布,并对人工成本偏高的企业进行预警预报,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确定人工成本水平。人工成本预警预测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分配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同时,有利于调节行业间、企业间的分配关系。
中国职工收入年均增长9.2%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全国职工收入稳步增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年均增长14.8%,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年均增长9.2%。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确立了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就建立市场化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进行探索。截至2002年,全国已有3万多户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企业工资分配基本实现了从单纯的行政决定,逐步转向效益决定和市场决定。
二是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微观分配机制正在逐步形成。全国已有2.3万户企业进行了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岗位和贡献确定职工个人工资水平的微观分配机制正在形成。
三是稳妥推进经营者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逐步建立经营者收入与其责任、业绩和风险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探索建立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岗位绩效工资办法、年薪制以及股权激励等改革试点。
四是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全国已有30个地区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就业形势变化的需要不断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全国有29个地区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118个城市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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