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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 开发须遵循“环境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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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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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的建设、开发将确立“环境优先”原则,“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预防为主、防治为辅”两项原则被正式删除,这意味着深圳将摒弃“开发优先”的发展思路。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草案)》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四届三十次会议进行三审,经过激烈地讨论,“环境优先”原则最终被确立下来。 之前的《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确立了“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预防为主、防治为辅以及公众参与”的原则。在二审中,有委员提出,应当把环境优先作为原则。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在环境立法方面,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将环境优先、保护优先的政策确立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有鉴于此,“遵循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预防为主、防治为辅两项原则”的表述正式从草案中消失。 排污权交易目前正成为世界各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在此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过程中,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引入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为了鼓励降低污染物治理成本,消减污染物排放,此次提交三审的草案首次增加了“排污者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有偿转让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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