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广东省清远市《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日前正式出台,该市从2009年至2012年,将每年组织不少于4000人开展创业培训(其中组织300至500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参加创业培训),培育100名创业带头人,带动2万人以上实现就业。同时,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全民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全面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积极拓展创业空间 首期3万元即可办公司
此次《方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放宽了准入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同时《方案》还放宽了登记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当地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规费。在经营场所方面,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
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退役士兵3年内免征营业税
根据《方案》要求,清远将大力鼓励5类人进行创业。
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规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将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农民,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完善创业服务机制 建立一批创业孵化基地
各级政府将采取自建、租赁、资源整合等多种方式建立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合理安排适合劳动者创业的经营场所,通过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政策扶持,提升创业成功率。力争至2012年底,全市建成1个省级创业示范基地,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
同时,鼓励、支持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当地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延期不贴息)。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达5万元
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清远将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5万元,扶持本市户籍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创业者创业。同时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有利于创业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市和各县(市、区)分别成立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