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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集协回应:版权费是依法为著作权人所收
时间:2009-06-01 
  -歌手为何没拿到报酬 -版权管理费为何偏高 -收费标准是否为价格垄断 -监管部门是否对其审计

  音集协就媒体四大质疑做出回应

  自4月20日起,中央电视台三套的《综艺快报》栏目连续7期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收取卡拉OK版权费情况进行了报道;随后,中央电视台二套的《今日观察》、新闻频道的《朝闻天下》等栏目也做了相关报道。部分平面媒体以此为信息源,又进行了延伸性报道。

  记者发现,这次媒体关注的焦点已不是之前的“对卡拉OK该不该收取版权费”、“收费者身份是否合法”等问题,而是集中对音集协一年来开展收取卡拉OK版权费工作提出了四个质疑即:音集协已收取的版权费达8000多万元,为什么歌手却表示至今仍没有拿到应得的报酬?音集协收取50%的版权管理费用是否过高?音集协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的版权费价格是否构成价格垄断?音集协是否经过了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与审计?

  5月14日上午,《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就上述四个质疑独家采访了音集协主要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媒体之所以提出这些质疑,主要是因为对《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音集协开展的收取卡拉OK版权费工作所遇到的巨大阻力及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情况都不够了解,因而做出了舆论上的误判、误导。

  版权费是依法为著作权人所收取

  针对音集协目前已收取的版权费歌手为什么表示至今仍没有拿到报酬问题,音集协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音集协收取的是卡拉OK歌厅在经营中涉及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的放映权、表演权等产生的版权使用费用,而歌手作为表演者,应根据他们和唱片公司的协议获取相应的报酬,而非从卡拉OK歌厅中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相关媒体以歌手没有分到卡拉OK歌厅的作品使用费而对音集协进行责难,犯了基本的法律常识性错误,对社会及歌手进行了误导。卡拉OK版权使用费分配对象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所管理的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以及音集协所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俗称MV)的著作权人,一般包括拥有MV版权的唱片公司和从唱片公司手中购得版权的版权代理机构。歌手的权利应属于表演者权,通常在录制音乐电视作品时其所有权利已经由唱片公司买断,许多歌手本身并不是词曲的作者或者影像部分的权利所有人,自然不能参与音乐电视作品的后期收益分配。

  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开展初期投入成本较高

  音集协提取高比例管理费问题也是部分媒体质疑的焦点之一。对此,音集协这位负责人回应说,从国际社会来看,各国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初期,由于收费的总额较少,而需要投入的服务系统成本又较高,因此收取的管理费比例普遍较高。而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正常缴费机制的建立,提取比例会逐步降低。

  国务院颁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音集协在正式成立前,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开展卡拉OK收费工作,由于工作开展难度相当大,因此投入成本较高。在做了大量工作后,钱柜公司终于交来1000万元版权使用费。经过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保护中心授权的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分配比例和按点击率分配的原则,中国音像协会随即对该笔著作权使用费进行了第一次分配,扣除50%的管理费。这个比例也是最主要的三家权利代理公司和所代理的唱片公司先行签订过协议的。

  2008年6月24日音集协正式成立后,全面接手之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的收费工作,目前在内地除西藏自治区外的全国30个省(区、市)均建立了为著作权人收取卡拉OK版权费的队伍,各地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共有400多人。音集协成立后委托天合公司收取的版权费还尚未分配,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要等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后才能制定分配规则。但随着收费工作逐步走上正轨以及正常缴费机制的建立健全,管理费的收取比例也会逐渐下调。个别媒体得出所谓的“音集协扣巨额版权费不分”的结论,主要是由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不熟悉,不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权利人转付版权使用费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只有经过会员大会讨论后才能制定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具体的分配规则。而2009年的会员大会还未召开,也就无从谈起版权费被扣、不进行分配的问题。

  北京市发改委已做出不构成价格垄断结论

  据记者了解,去年年底,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律师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举报,请求对音集协向KTV行业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开展反垄断执法。部分媒体对这一事件也进行了报道。那么,其结果怎样呢?对此,音集协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当时,国家发改委将举报转交北京市发改委进行调查执法。经过多方的调查,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2009年4月15日,北京市发改委最终做出“音集协对KTV收取版权费不构成价格垄断”的结论。

  审计报告显示无任何违规行为

  对于部分媒体呼吁要求对音集协加强审计和监管的问题,音集协这位负责人回应说,音集协目前开展的主要工作是接受音像权利人授权、许可使用者使用音像作品、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并向权利人分配。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协会章程。2009年4月,民政部指定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音集协进行了审计,之后出具了审计报告,该报告认为音集协从筹备期间到2008年年底的财务状况无任何违规行为。音集协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也已就此向主管部门进行了报告。

  这位负责人最后强调,由于音集协成立时间较短,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希望主管部门给予监督指导,同时也欢迎广大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批评,以此不断地改进工作,完善集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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