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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稳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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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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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日前下发,从政策保障、财政支持,税收减免到与改革息息相关的敏感问题入手,全面推进全区文化体制改革。
2006年,内蒙古确定自治区5个直属文化单位和包头、赤峰、通辽、鄂尔多斯4市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和试点地区,新华发行集团的改革已步入全国先进行列,今年还将重点组建内蒙古出版集团和内蒙古影视集团。
两个《意见》在保证转制单位现有正常事业费和专项经费不变的情况下做出四大突破:一是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制后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之间的差额部分,原单位无力解决的由财政拨付。凡是转制前参加工作的在编人员,转制后在企业退休其养老金收入不会低于在事业单位退休的退休金收入。二是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由财政承担。三是对公益性民族语言文字部分给予特殊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中实行公益性部分和经营性部分分开,对其公益性的民族语言文字部分实行全额补贴。四是对转制单位重大建设项目及重要设备更新给予支持,对承担公益性任务的企业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两个《意见》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在税收上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四是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五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对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等。
《意见》还对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了积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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