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本市结合实际制订了《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并于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依法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监管对象为依法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具体实施单位和个人。
监管工作将以土地网络化管理基础平台和数据中心为基础,结合建设用地预审、征转用审批管理系统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前、批后用地变化情况进行核查。主要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查勘、全面核查与重点核查、座谈汇报与深入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情况进行监管。对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应当逐项检查落实情况。重点监管建设用地项目具体情况、补充耕地实施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以及供地实施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