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11个单位联合发出通知,印发《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宣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同时,原来的《湖南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正式废止。
那么,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哪些亮点,将在哪些方面给住房困难家庭带来实质影响,湖南省建设厅主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予以解读。
保障对象从“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原《办法》规定,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试行办法》提出,逐步解决城市(含县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保障对象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一看似细微的概念变化却折射出以人为本的考虑。
早前的廉租住房制度实行了集民政低保和居住困难为一体的“双困”准入机制,受益人群较少;同时,一部分低收入家庭无力购置合适的住房,又被排斥在廉租房覆盖面之外,成了“夹心层”。因此,根据《试行办法》,不是低保家庭但存在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也将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惠及人群将大为增加。湖南省建设厅提供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保家庭有13.6万户,若加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一数据将达到28万户。
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收购、改造原有公房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全省需要保障的28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至去年底累计已保障14.8万户,其中实物配租3.9万户,发放货币补贴10.9万户。按照国家2008年年底下达的最新任务,今年我省将新增(筹集)廉租住房房源9.9万套,新增货币补贴2.3万户。
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去年是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取得显著突破的一年。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省筹集到位廉租住房资金14.4亿元,为2007年到位资金的9.6倍。
据了解,这与中央近两年来加大对各省市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密切相关。上述的14.4亿元资金中,国家全年补助湖南省到位资金达8.3亿元。事实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关键在于建立稳定的政府资金来源渠道。
去年底,中央出台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将“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力度”一项列在措施之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也宣布,未来3年将投资9000亿元做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
今年湖南省获得的中央专项补助资金预计超过10亿元,继续在筹集资金总数中占一定权重。同时,根据《试行办法》,湖南省还将从市州、县市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等渠道筹集资金。资金来源途径更加明确,渠道更加宽泛。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
如何保障新建(筹集)的廉租住房来源?《试行办法》正致力于形成一套可操作的运行机制和程序: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要达到2%以上;同时,廉租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还附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相配套。
此外,为坚持经济、适用和以人为本原则,《试行办法》还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不得将建设项目全部安排在城市边缘区域。
申请租住廉租房要向社会公示
为保证廉租住房保障真正落实到位,《试行办法》就如何鉴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出了相当详细的规定,包括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住房的定义和测算。同时,《试行办法》还添加了新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应当设专人负责保障对象资格初审上报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据介绍,此举目的正在于使廉租住房申请程序延伸到街道、社区,使之更贴近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试行办法》还在申请与核准程序中强调公示环节,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核后,由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予以公示。
同时,《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监督管理保障执行
《试行办法》强调,湖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加强对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对未按规定比例进行配套建设及户控面积超过标准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部门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今年2月中旬,湖南省政府将与各市州政府签订2009年度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责任书,廉租住房保障将继续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考核指标。
哪些人符合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要求
据《试行办法》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廉租住房将走哪些流程
据《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申请家庭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住房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对申请资格、保障方式、轮候顺序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后报市州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