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09-07-25 |
|
|
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制度和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省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组织制订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承办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参与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承办省内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等有关工作,负责向省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以及上报备案工作;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全省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市(州)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省内重点流域、水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实施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全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我省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全省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订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省内履约活动;管理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省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负责全省辐射、放射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等有关工作;根据中组部组通字[1999]35号文件精神,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市、州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培训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三)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