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要向生活索取什么,而应该向我们所生活的社区作出贡献,同时传播好的事物。”这是沃尔玛的创始人山姆·沃顿之妻海伦·沃顿对沃尔玛的要求。但是日前发生在江西景德镇沃尔玛店的这起事件,传播给人们的并不是什么“好的事物”,而是非常恶劣的行为。
5名沃尔玛的员工包括3名保安在内,仅仅因为怀疑顾客偷东西,就敢在众目睽睽之下对其大打出手,而这还是标榜“尊重个人、服务顾客、追求卓越”的全球零售业“霸主”沃尔玛吗?有学者认为,它从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沃尔玛内部管理体制出了问题。但我认为,从事件发生后沃尔玛(中国)对此事轻描淡写、不痛不痒的一纸声明来看,沃尔玛缺乏对中国法律和消费者权益最起码的尊重。难道要让到沃尔玛购物的顾客都戴“安全帽”或者挂上“我不是小偷”的牌子吗?
客观而言,参与打人的5名沃尔玛员工,或许不清楚国家有关法规是严禁超市员工和保安对顾客采取诸如搜身、殴打等,限制人身自由、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尊严的行为的。无论是2000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还是今年刚实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类似规定。但是,作为一家在华从事十几年零售事业的跨国公司,肯定熟悉相关法规。那么,这里面就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沃尔玛在招聘员工、特别是保安时,没有对他们进行国家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二是进行过培训但并没有起到效果。我相信,沃尔玛一定培训过员工,但为什么还出现这种殴打顾客致死的恶性事情?可想而知,所谓培训不过是一种表面工夫,并没有将中国的法律和沃尔玛自己的企业文化真正融入到企业的经营中去,变成员工自觉遵守的职业规范。因此,还是沃尔玛的问题。
近一两年来,跨国公司在中国消费者和民众中的形象很不好。例如,对中国民族工业进行“斩首”并购,阻止工会的建立,对产品质量采取双重标准从而侵害消费者权益,“血汗工厂”造成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受损,破坏环境、偷逃税款、商业行贿等等,沃尔玛就是其中的一员。前些年沃尔玛拒建工会之事就曾引起轩然大波,也是在前些年,沃尔玛南昌店还发生过顾客买毒金针菇而中毒的事件。
为什么像沃尔玛这样的跨国公司在母国能遵纪守法、重视社会责任,真正视顾客为上帝,而到了中国就表现出“双面”角色,奉行双重标准呢?一部分原因还在于我们自身,包括国内的商业环境不太好,社会监督不力,法律和体制不完善等,导致跨国公司的机会主义盛行。例如,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在跨国公司母国,一般都有比较健全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形成了政府、民间、企业三管齐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而我国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消费者保护组织能力有限,使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十分高昂,打赢官司赔了钱的现象并不鲜见。另外,对跨国公司的过分“溺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很多地方生怕跨国公司“生气”撤资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因此养成了跨国公司的“骄横”脾气。像沃尔玛卖毒金针菇,南昌有关部门就只处罚供货商,而对沃尔玛不置一词,致使沃尔玛连向记者解释事情经过都懒得应付。
沃尔玛店5名员工殴打顾客致死的事件充分说明,不要过于迷信跨国公司所标榜的社会责任与企业道德,只要它们不遵守中国法律,损害消费者权益,就要严厉打击,让它们明白,不要以为自己财大气粗,就可以在中国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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