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进一步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加快解决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农村环境问题,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以奖促治”,推动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严重地区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基本原则。
1、注重实效,农民受益。有针对性地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证农民得到实惠。
2、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出资出劳。
3、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整治项目的确定、成效考核和奖励资金的使用要向社会公布,尊重群众意愿,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集中整治农村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当地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村庄,使危害农村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环保意识得到增强。到2015年,农村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镇得到治理,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加强,环保意识明显增强。
二、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成效要求
(一)实施范围。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原则上以新一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农村新型社区和中心村为基本治理单元。优先治理省辖淮河、海河、南水北调沿线,小清河流域,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庄。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治理范围。
(二)整治内容。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
(三)成效要求。
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水源保护区,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成截污设施,水质监测得到加强,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无污染事件发生。
2、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3、.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还田等方式,有效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分散养殖户进行人畜分离,养殖废弃物得到集中处理。
4、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隐患。
5、推广节约化肥、农药新技术、新方法,建立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6、在污灌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保障食品安全。
三、实施程序和监督考核
(一)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联合推进。按照国办发〔2009〕11号文件要求,省财政设立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庄,实行“以奖代补”。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部门都要结合各自实际,在农村环境保护相关领域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共同做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申报程序。每年上半年,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根据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有关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发布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提出具体要求。
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由县级政府申请,经市级财政、环保部门审查汇总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环保厅。其他投资渠道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按现行工作程序进行。
(三)资金管理。“以奖促治”、“以奖代补”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市级财政部门应在省级财政下达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监督考核。市级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以奖促治”政策实施进展成效、资金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群众满意程度等情况的监督考核,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书面报送省环保厅、财政厅。
省环保厅、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以奖促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中央、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考核验收。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可以委托市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省里进行抽查。检查验收的重点是“以奖促治”工作机制、责任制落实、治理目标完成、资金管理等情况。对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优先安排“以奖促治”资金;对未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差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综合整治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逐级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县级政府作为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以奖促治”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安排使用好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省环保厅要做好“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统筹规划,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确定“以奖促治”政策支持的范围、目标、内容和资金需求,制定“以奖代补”生态示范建设的标准和办法,为年度资金安排提供依据。要加强项目督促检查,提高投资效益,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考核验收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要制定综合性政策措施,加大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要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会同省环保厅制定出台“以奖促治”资金管理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村环境整治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