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坚持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参保人员跨地区合理流动的原则;坚持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的特色原则。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特色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管理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重大政策,均由省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凡全省统一规定执行的政策,各地不得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别高于或低于20%的市要按照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到20%。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统筹项目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含审定的原行业统筹项目)执行。主要包括:按改革后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计发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符合规定的补助补贴,以及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的丧葬补助费,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统一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
(四)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全面性、平衡性、专用性、规范性原则,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基金收入预算主要根据以前年度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增长及费率调整等因素,综合考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含清欠)、利息、财政补贴、上级下拨基金等指标编制;基金支出预算主要根据离退休人数的增减变动、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等因素,综合考虑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上解上级基金等支出指标编制。
编制完成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汇总纳入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五)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市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及当年收支结余基金,实行留存各市管理的办法。但各市动用结余基金需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各市按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额的一定比例上解省级调剂金,具体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中央财政、省财政补助资金和上解的调剂金由省级统一调剂使用。
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责任。基金预算内收支缺口,由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省级调剂解决。因基金短收、超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预算外收支缺口,全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六)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业务流程办理各项养老保险业务,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满足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实现省、市、县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数据及时交换和信息共享,并逐步延伸应用。
四、组织领导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省级统筹工作平稳运行。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特色意义,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里的政策,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共同推进省级统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积极拓展筹资渠道,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要切实做好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审工作,强化基金收支审核、管理和监控。要建立完善基金征缴考核奖励约束机制,促进基金征缴,增强基金支撑能力。要完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管理部门的设置,结合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为省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省级统筹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已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