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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时间:2009-10-2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为切实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提出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主要工作目标是:

 

  1、大力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年底前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参保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3、多渠道筹集资金,将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医保,实现医保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指导和督促各地解决其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负责)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是:

 

  1、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每年80元补助政策。(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已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地区可于2010年达到该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5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2008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60%的统筹地区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工作,三分之一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得到巩固完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加强指导,稳步推进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资助城乡所有五保户、低保对象参保,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省民政厅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主要工作目标是:

 

  1、70%以上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地区开展以总额预付为基础的复合式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改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开展部分高值医用材料的统一谈判试点,降低成本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3、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统一管理。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保监会、编办负责)

 

  4、探索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政策措施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合理控制基金结余,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进展。主要工作目标是: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后,制定我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省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二)根据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和招标情况,制定我省统一采购价格。(省物价局、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年底前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省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四)健全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工作机制,对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实行全覆盖定期质量抽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主要工作目标是:

 

  1、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编制全省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医院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负责)

 

  2、支持37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全面完成463所乡镇卫生院、468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30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改造任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3、向农村和城市社区筛选推广20项适宜卫生技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4、制定分级诊疗标准,探索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省卫生厅负责)

 

  (二)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主要工作目标是:

 

  1、制定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并启动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2、招募1500名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统一进行3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500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2000人次、村卫生室服务人员2万人次。(省卫生厅负责)

 

  4、根据每所城市大医院对口帮扶3所左右县级医院、2所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院对口帮扶辖区内3所以上乡镇卫生院的目标要求,制定具体帮扶方案。(省卫生厅负责)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是:

 

  1、完善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督促各地落实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省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重点抓好涉及面广、影响全民健康水平的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主要工作目标是:

 

  (一)启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完成30%的人群建档工作,0-6岁儿童预防接种覆盖率达到85%以上,0-3岁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0%,孕产妇和老年人保健管理率分别达到80%和5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达到30%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60%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二)开始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09年补种544918人。(省卫生厅负责)

 

  (三)启动35-59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完成宫颈癌检查5.6万人,乳腺癌检查1.2万人;对81.3万名农村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补服叶酸和住院分娩给予补助。(省卫生厅负责)

 

  (四)为2.5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或减费开展复明手术。(省卫生厅、残联负责)

 

  (五)结合农村沼气“一池三改”项目,支持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15.5万座。(省农业厅、卫生厅负责)

 

  (六)完成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4300份。(省卫生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

 

  (七)落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省财政厅负责)

 

  (八)完成中央补助的59个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一)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主要工作目标是:

 

  1、试点地区制定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医疗服务领域。(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2、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省卫生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加强公立医院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省卫生厅负责)

 

  (二)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是:

 

  1、研究拟定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负责)

 

  2、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2009年省里选择3所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改革试点,探索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与提高效率的具体实现形式。(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开展医改综合试点工作

 

  选择2-3个县(市)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重点进行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公立医院运行机制等项改革和区域卫生资源布局调整。(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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