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一定进展,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明显改善。截至2008年底,全省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43座,无害化集中处理率达64%。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全省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急剧增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无害化处理率低,大部分县(市、区)生活垃圾采取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方式进行处理,垃圾处理收费难,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相对滞后,特别是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对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呈现加剧趋势。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城市建设管理面临的紧迫任务。当前,国家实施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的重大决策,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供了良好机遇。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政府主导、配套联动,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经济适用、运行安全,创新机制、提高效益,以城带乡、城乡统筹”的原则,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执政为民、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行动,作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首要任务,列入重要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2009-2011)建设规划》,用3年时间,全省规划建设96座垃圾处理工程,到2011年底各县(市、区)都要建成1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转运站),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受选址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自建垃圾处理场的县(市、区),必须与相邻设区市、县(市、区)联合建设、共同使用,或有偿委托相邻设区市、县(市、区)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确保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现有不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环保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应制定升级改造计划,2011年前完成升级改造任务。对使用期满的填埋场,在新场建成运行后,要做好封场工作,确保渗滤液的安全处置,并定期进行监测,防止二次污染。
(二)建设时限。2008年开工的29个项目必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竣工投产;列入2009年度建设计划的29个项目,必须在年底前具备使用条件,2010年6月30日前竣工;列入2010年度建设计划的30个项目,要在2009年完成前期工作,2010年年底前必须具备使用条件,2011年6月30日前峻工;列入2011年度建设计划的8个项目,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2011年年底前必须竣工投产。
(三)建设组织。各地要合理确定场址和建设规模,做到规划设计一步到位,征地一次完成,分期分区组织实施。对卫生填埋、垃圾焚烧和垃圾堆肥等处理工艺进行论证和比选,科学选择处理工艺。目前,各地应主要采用投资省、运行稳定的卫生填埋工艺;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选择生活垃圾焚烧工艺,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要严格遵循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程序,规范办理选址、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有关手续,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全力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一)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已列入《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2009—2011)建设规划》尚未开工的项目,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年度计划要求,抓紧组织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尽快做好前期工作,按计划开工建设,如期完成建设任务,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充分有效地发挥其效益。已开工建设的垃圾处理项目,要倒排工期,抓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新建垃圾填埋场,要坚持人工防渗、渗滤液处理、填埋气导排、雨污分流、垃圾计量、环境监测和管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已建成的填埋场,凡渗滤液导排处理、雨污分流等设施不配套的,2009年底前必须完成配套建设任务。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要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严控烟气排放,防止环境污染。按照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城市和相邻的县(市)共同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节省资源,实现规模效益。
(二)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必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和项目监理制。各地要选用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参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标准、质量要求或投资规模。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峻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项目不经验收,不准投入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期分区建设的,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性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全面放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新建垃圾处理场应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机制,推行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转让(BT)等模式,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对现有的垃圾处理场,积极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进行并购和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专业化经营。
四、积极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
(一)完善和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要求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1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时限,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09年年底前,全省所有设区市、县(市、区)都要开征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城市家庭5元/户·月,单位职工2元/人·月;2011年年底前,征收标准达到城市家庭10元/户·月,单位职工4元/人·月,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基本满足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需要。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不到位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保证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垃圾处理费要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地要把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进行安排,坚持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预算也要相应作出安排。要充分利用国家拉动内需和节能减排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要抓好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确保项目规范运作、顺利实施。鼓励各地利用垃圾处理收费进行质押贷款和发行建设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同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激励政策,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补助和奖励。
五、完善体系,加强监管
(一)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体系。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加强垃圾收集箱(站、台)、转运站建设,逐步建立“全面覆盖、设施完好、运行安全、保障有力”的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要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全过程管理,全面推行封闭式收运车辆,广泛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实行垃圾收集和运输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坚决禁止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控制二次污染。要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从源头减量抓起,规范管理特种垃圾,降低处理成本。积极稳妥推进城市环卫管理模式向村镇延伸,逐步扩大“村收、镇运、县(市)处理”范围。各地要根据村镇经济实力、人口规模、自然条件等因素,合理配备保洁人员,建设规范的垃圾收集池或专用垃圾容器;有条件的乡镇驻地或中心村,要加快建设垃圾转运站,采用密闭式运输,逐步使村镇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
(二)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各项改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74号)的要求,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各项改革。所有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必须于201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改企任务。今后,新建垃圾处理场一律不得新增事业机构和编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吸纳社会资本,规范垃圾场改制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多元化投资、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实施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制度,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招募等方式选择投资者、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协议进行运营和管理。同时,完善特许经营有关配套制度,有效监管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落实优惠政策,提高运营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产业化和资源化的扶持政策,在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用地、用电优惠、发电上网电价和享受减免税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垃圾处理企业要切实改进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建设垃圾处理监控系统,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岗位培训,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市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通报表扬;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实行责任追究。各设区城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监督,保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立项审批和争取中央资金补助;省财政厅负责做好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查办理;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督促各地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大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三)强化调度督查。省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查机制,定期对各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收费等工作进行调度督查,及时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