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特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3日在立法会表示,行政长官的权力源于《基本法》,按照《基本法》规定,特区政府向香港社会及市民负责。
香港立法会3日否决有议员提出的促请特区政府全面检讨问责制的动议。
林瑞麟指出,特区政府在2002年7月实施政治委任制度。在这制度下,特区政府最高层设有一个政治领导层级,并以常任公务员为骨干予以配合。政治委任官员并非公务员,不享有任期的长期保障,任期不超逾提名或委任他们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并须就各自政策范畴内的事宜承担政治责任。
林瑞麟指出,在这制度下,行政长官可以建立自己的管治班子,其成员须与他有相同的理念和使命,并要在行政长官的带领下推行特区政府的政策及政治议程。这套安排与其他很多自由开放的社会组织管治班子的情况相若。
林瑞麟说,在这新制度下,政治委任官员和公务员各司其职,共同为香港服务。由政治委任官员就政府施政承担政治责任,令特区政府推行政策时更紧贴社会民情,也更紧贴现代管理的需要,并且也巩固了常任、专业的公务员队伍。
此外,特区政府多年来一直对政党发展持积极的态度,也在过去几年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处理政党发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