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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过高细则不明 卡拉OK版权收费遭遇"分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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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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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KTV版权收费已经在争议声中走过了两年多,但实施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近日,关于KTV版权收费如何征收、收取的KTV版权费如何分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应提取多大比例作为运作费用等问题再度引起广泛关注。
收费两年始终争议不断
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要求,全国的卡拉OK经营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每间包房每天12元。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正式成立前,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开展卡拉OK收费工作。2007年2月以来,中国音像协会先后在云南、陕西、新疆、山东、北京、广东等地启动了卡拉OK版权许可和收费工作。
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从一开始就争议不断,KTV企业对收费主体的合法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管理等均提出了质疑。2007年2月,广州百余家歌厅宣布抵制支付版权费,全国不少城市的KTV企业都有类似的举动。
2008年6月24日,音集协正式成立,全面接手此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的收费工作,目前在内地除西藏自治区外的全国30个省(区、市)均建立了为著作权人收取卡拉OK版权费的队伍。
音集协成立后的一个重大“动作”,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对拒不缴纳版权费的KTV企业进行维权诉讼,在全国起诉了上百家KTV运营商。在近日揭晓的“2008中国知识产权风云榜”评选活动中,“KTV版权诉讼风暴”进入“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年度最具影响力事件”。
收费标准过高一直是KTV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据原中国音像协会广东省联络站法务专员邓洪维介绍,卡拉OK版权费的收费标准在协会内部有明确的要求,2007年每间包房每天最低4元,2008年最低6元,这是底线,而深圳一直执行的是每间包房每天最低8元。
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2008年一度与收费方达成两年4元/天/包房的收费标准。但在2008年11月,广州市近40家大型KTV经营场所集体讨论后决定拒绝补缴2007年的版权费,理由是收费主体音集协2008年5月才正式成立;同时推翻两年4元/天/包房的收费标准,理由是质疑收费单位天合广州分公司的合法性。
卡拉OK版权收费实施已经两年多,但在很多地方的执行情况仍不尽如人意。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沈阳市近500家KTV企业仍未交纳版权费;至2009年2月,新疆的KTV版权费仍“颗粒无收”。
50%的管理费远远高于其他国家
有媒体报道称,2007年以来,音集协已经收取的版权费达8000万元,但很多歌手至今仍没有拿到应得的报酬,音集协也不愿详细说明收费方式以及对著作权人的返还方式。
这一消息引起轩然大波,公众纷纷将质疑的矛头对准音集协。音集协随后对此发表了声明和解释。对于“很多歌手却未分得版权费”的质疑,音集协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卡拉OK歌厅经营中,涉及到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的放映权、表演权等,而歌手作为表演者,不应直接从卡拉OK歌厅中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可以根据其和唱片公司的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
对此,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古志斌表示,如果唱片公司已经和歌手约定买断了其表演权的话,等于唱片公司已经拥有了录音录像权,因此后期收益则与歌手无关。否则,唱片公司则应该从分成收益中,再支付歌手此部分的收入分成。
而对于版权使用费的分配,音集协表示,其依法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正常的业务活动,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在中国音像协会代为开展卡拉OK收费工作的阶段,由于工作开展难度相当大,投入成本较高,经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保护中心授权的管理委员会讨论,对钱柜公司交来的1000万元版权使用费,由中国音像协会进行了第一次分配,扣除50%的管理费。
对此,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赵克祥博士表示,虽然音集协强调“协会成立初期,投入成本较高”等原因,但50%的管理费仍是远远高于其他国家的管理费收取比例,比如欧洲国家规定的管理费就不超过收入的15%,且在扣除管理费后剩余的版权使用费应全部分配给会员即权利人;音集协强调该分配比例由“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保护中心授权的管理委员会通过”,但问题是这个理由是否就可以使如此畸高的管理费比例正当化。
赵克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收取高额的管理费,将成为变相的营利行为,与其组织性质相违背。
“半路杀出”的天合公司惹争议
音集协于2008年10月委托天合集团公司执行收费,由天合文化集团公司及各地子公司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向卡拉OK歌厅发放协会的许可证,通过天合公司的工作,在卡拉OK歌厅和协会之间签订许可合同,音集协对收取的使用费进行管理和分配,同时加强对天合公司的管理。
据了解,天合公司是提供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相关服务的惟一指定服务商。那么,音集协为何要委托一家公司来收取KTV版权费?其合法性和必要性何在?
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喜友说,音集协委托天合公司收费,从理论上讲可以降低相应的费用支出,但可能欠缺合法性基础。依《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音集协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并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此外,音集协自身也是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在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宜将受委托得来的权利进行转委托。
赵克祥博士也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有关于分支机构设置的规定,可以推定立法者的原意是由音集协设立的分支机构来具体收取版权使用费,而不是委托第三方公司。固然设立分支机构也要支付成本,但将其纳入到管理费用中,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毋庸置疑。
赵克祥说,天合公司的营利目的会让卡拉OK业者对使用费标准的合理性产生“合理怀疑”,因为中间环节的出现,必然会抬升使用费标准,从而产生交费的抗拒心理。
尽管备受质疑,但天合公司代为收费的工作已经在全国展开。原中国音像协会广东省联络站法务专员邓洪维说,天合公司是为协会服务的,包括了解用户使用信息、宣传政策法律、引导用户依法缴费等,目前协会正在逐渐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很多业务逐渐转向天合公司。邓洪维表示,他本人的新“身份”是天合公司的工作人员。
著作权人需要什么样的集体维权组织?
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古志斌说,国内唱片公司在KTV版权维权方面一直走得很艰难,主要问题在于国内消费者对著作权付费的意识不强,维权运作缺乏规范与经验,单独维权成本过高。
古志斌表示十分认可音集协在国内KTV版权付费方面的推动作用,但对于音集协关于KTV版权费的分配规则的细节并不十分清楚,包括分配比例如何制定、分配收益的周期及具体时间、如何监控应得收益数据等。
音集协的声明称,协会成立后委托天合公司收取的版权费尚未分配,要等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后,由会员大会制定分配规则。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赵克祥博士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从世界范围内来看,除了美国和我国台湾省之外,对于同一类作品,一般只存在一家集体管理组织,这是为了避免不同管理组织之间的盲目竞争和重复收费。因此,我国的做法符合大多数国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定位。
但汤喜友律师也指出,在只有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的情况下,缺乏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相关权利人存在不满也是正常的。
赵克祥说,虽然现在还不清楚今后经会员大会通过的管理费比例到底是多少,但由管理部门出台一个管理费占收取的版权使用费的最高比例是必要的。
古志斌表示,“据我们所了解,音集协目前还没有一个成文的收费方式,也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法。我们唱片公司所担心的,是音集协到底能不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希望有一个公正、透明的机构来维护我们的权益,它的收入和分配都应该是透明的,我们十分愿意为此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但这个比例在10%左右比较合理。”
广东省流行音乐学会常务副主席陈洁明等音乐人表示,目前确实还没有收到任何返还版权费的汇款通知。对于音集协到底征收多少比例的管理费用合理,陈洁明有些无奈地说:“收费单位就这么一家,他们说收多少就多少,我们又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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