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办法和意见,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参与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三)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检查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全市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督查。
(四)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和进度实施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申报建议;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五)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市)、各部门以及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监督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七)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划审核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管理和指导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的环评工作。
(八)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检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参与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利用外资项目。
(十一)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县(市)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实行以县(市)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
(十三)承担区级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十四)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