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27个部门。主要业务部门有执行局、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法警总队、法官学院、赔偿办等审判机构。管理服务部门有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行装处、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宣传处、信息中心、法官协会、审委办、司法委托室等。全省共有157个法院,除省院外,设有21个中级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海事法院,133个基层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广东省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四)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
(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依法审判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七)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八)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十一)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十二)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法院的调研工作。
(十三)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
(十四)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五)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