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地方实际,组织制订有关人民防空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市人民空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检查、监督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空袭斗争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训练和综合演练。
(五)组织协调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施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审核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防空工程拆除的审批;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核准和竣工验收;核准防空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六)组织实施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点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人防指挥、通信战备值勤;收集研究敌空袭兵器、空袭特点、人民防空资料;传递空情、抢险救灾信息。
(七)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负责国家强制性人民防空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
(八)指导和监督人民防空工程专用防护设备、设施生产、安装、使用;审核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资格。
(九)组织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和督促检查大、中、小学防原子、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简称"三防")的普及教育及训练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十)负责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的筹措、运用和管理,编制人民防空经费决算,管理人民防空资产。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人民防空;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开发利用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审批防空公共工程的使用和改造。
(十二)负责战时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配合城市防空、要地防空和野战防空作战;组织全市人民疏散隐蔽、重点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和次生灾害,恢复城市功能和生产、生活秩序。
(十三)指导各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