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研究制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
(三)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根据灾情及时启动《临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调查核实、上报灾情,制定发放方案和下拨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恢复基本生活和开展生产自救。
(四)负责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负责城乡贫困家庭的帮扶救助工作;负责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工作。
(五)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落实优抚对象的优抚金标准,评定复退军人残疾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负责在乡复员军人的优抚金和义务兵家属的优待;负责国家机关、人民群众团体、现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及无军籍在编职工抚恤工作;负责协调、宣传以及做好“双拥”工作。
(六)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一级、三级残疾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
(七)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精减下放人员和市福利院工作。
(八)主管市福利生产;帮助指导福利企业改革、转制,协助停产、半停产等福利企业分流安置残疾职工;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维护福利企业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负责电站、水库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制订移民安置规划;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
(十)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负责乡、镇的设置、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负责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县(市)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向省、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议;负责界桩的埋设与测定维修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贯彻地名管理法规、规章,承办全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审批和更名事项,审核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核发,公布标准地名。
(十四)主管婚姻登记工作。
(十五)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十六)主管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七)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费的预、决算、民政统计及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九)调查研究我市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开展尊老敬老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督促检查老年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老年教育、文化、体育、娱乐、医疗保健及法律咨询等活动;组织协调老龄问题的对外交流,开展双边或多边的学术交流合作活动。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