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6日北京市昌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昌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区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区政府融资工作方案及偿还借款意见的议案》,以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于波、区财政局局长吴小利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说明。会议经过审议作出如下决定:
一、批准区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区政府融资工作方案及偿还借款意见;批准区人民政府2009年融资额度控制在50亿元以内,其中,本年度安排使用借款资金35亿元(主要包括北京银行25亿元,民生银行7亿元)。借款资金重点用于昌平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等领域。
二、同意用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借款本息。鉴于土地出让收入波动性较大,区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严格使用范围,首先保证偿还借款本息之用。对每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区政府要提前预测,确保有足够资金偿还借款。
三、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借款资金的监管。要严格按照议案中提出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安排资金;要建立有效的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偿债资金要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要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制度,有效监控资金的使用情况,切实提高借款的使用效率;要注重发挥政府投资的杠杆作用和放大效应。
四、要切实保障借款资金使用性质。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能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如果需要变更使用性质,应提前报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每年年初区政府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融资使用、下年借款计划及还本付息情况,保证借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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