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视察昌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区政协主席王振华、副主席张荣禄参加视察。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潘建新一同视察。
政协委员一行视察了长陵镇治安巡防大队和城北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听取了区综治办和司法局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全区各级综治和司法部门,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建设平安昌平”的总体目标,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集中整治了一批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为60周年国庆安全打下了坚实基础。
委员们对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给予肯定,认为思路明晰,工作到位,为打造平安昌平做出了重要贡献。委员们希望将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效机制长抓不懈,不断创新工作模式,进一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和司法服务能力。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潘建新介绍了目前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希望委员们继续关注、支持综治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多出谋划策,帮助解决难题。
政协副主席张荣禄说,在新形势下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希望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完善各项制度,围绕国庆安保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犯措施。政协委员要充分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多为社会综治工作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
方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它的主要任务是: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主要目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工作范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简史
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战略方针。
中共中央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解决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
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强调: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年,中央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两个《决定》颁布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开。
1992年中共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写入了党章的总纲。
199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96年3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996年——2000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年规划》,提出了未来5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要开展的重点工作。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综合治理措施逐步得到贯彻落实,为改革开放创造了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为两个文明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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