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使省粮食局工作更广泛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推动政府工作落实,提高执行力,及时高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要求,根据省政府在全省县级以上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的“阳光政府”4项制度的决定和《云南省粮食局贯彻“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一 省粮食局重大决策听证遵循的原则。 省粮食局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 听证事项。 省粮食局在进行以下重大事项决策前(有保密要求的除外),向社会听证: (一)涉及粮食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对云南粮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三) 起草和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粮食法规草案、规章和文件。 (四)制定或者调整粮食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 需要进一步了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 (七) 省粮食局听证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每年制定听证计划。 三 重大决策听证的组织和方式。 (一)省粮食局重大决策事项的听证由省粮食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具体听证事项由法规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涉及省粮食局与其他部门共同做出的重大决策,由牵头机关组织听证,省粮食局配合。 (二)重大决策内容,采取面向省粮食局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粮食系统职工或者社会 公众公开听证的方式举行。 (三)省粮食局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听证3 省粮食局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便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四)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 (五)听证主持人由机关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局领导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局新闻发言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局纪检组委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局领导确认; (六)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包括以下人员: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七)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不得少于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 (八)省粮食局在举行决策听证时,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相关资料送达听证代表,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 省粮食局重大决策听证的程序。 省粮食局重大决策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核并签名。 五 听证报告的形成和记录。 省粮食局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根据听证会笔录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 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 (三)各方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它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它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代表的资料。 六 听证报告的报审。 省粮食局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听证报告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经审核的听证报告是省粮食局作出决策的依据。 七 听证报告的公告。 省粮食局应当在收到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的听证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过审核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省粮食局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省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省政府政务信息查询系统和相关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八 听证事项的监督。 省粮食局的重大决策听证事项的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九 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一、省粮食局重要事项公示原则。 省粮食局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重要事项公示的组织实施。 省粮食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工作,其它处室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要事项公示工作。省粮食局与其它行政机关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机关负责公示。 三 省粮食局重要事项公示的内容。 省粮食局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有保密要求的除外),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云南粮食最低收购价的确定和调整;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核和颁发的相关情况; (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及初审情况; (四)云南省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事项; (五)粮食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六)粮食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七)粮食局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重要规章制度等。 (八)粮食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等; (九)省粮食局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省粮食局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确定。 省粮食局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公示。 五 省粮食局重要事项公示的途径。 省粮食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重要事项对重要事项进行公示: (一)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云南省粮食局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系统等; (二)相关的报刊、杂志等; (三)相关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四)省粮食局电子信息屏等;。 六 重要事项公示的内容。 省粮食局公示的重要事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七 重要事项公示时间要求。 省粮食局重点工作公示事项视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 重要事项意见的采纳。 省粮食局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并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 九 重要事项公示情况的备案。 省粮食局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将重要事项公示的基本情况、群众意见、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督查室和省监察厅备案。 十 省粮食局对重要事项的公示的监督。 省粮食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接受上级监督检查部门和局纪检组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一 省粮食局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健康有序开展。 二 省粮食局主要负责人是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三 省粮食局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一)省粮食局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三)省粮食局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四)涉及粮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五)上级部门交省粮食局办理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四 省粮食局重点工作通报组织。 (一)省粮食局重点工作的通报,由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办公室按照规定组织通报,并报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备案。 (二)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五 省粮食局重点工作通报的途径。 省粮食局重点工作通报采用下列途径进行: (一)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云南省粮食局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系统等; (二)相关的报刊、杂志等; (三)相关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四)省粮食局电子信息屏等;。 六 省粮食局重点工作通报时间。 省粮食局重点工作按季度进行通报,具体通报时间为每下一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通报上个季度的重点工作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七 通报机关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解决重点工作通报中出现的问题。 八 省粮食局重点工作通报接受省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 省粮食局重点工作的通报情况,每季度报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备案。 十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一 省粮食局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公开透明、便民利民、资源共享、优质服务的原则。 二 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粮食局政务信息查询的贯彻实施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开展好政务信息查询各项工作。 三 省粮食局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如下(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省粮食局职能、职责、机构设置等情况。 (三)粮食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上级部门和省粮食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省粮食局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六)省粮食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七)省粮食局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八)粮食收购、粮食价格等相关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四 省粮食局开通下列渠道,为广大群众提供粮食政务信息查询服务; (一)省粮食局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利用服务窗口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答复信息添加到省信息和工业化委员会查询信息库,由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接受咨询。 (二)指定两名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两名信息联络员为:局办公室夏渊同志和政策法规处杨志杰同志。 (三)按照省工业信息化委设立的全省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按照统一系统软件、统一数据库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省粮食局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指定两名信息员负责在网络上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疑问和接受投诉等。两名信息员为:局办公室沈伟同志和杨源同志。 (四)利用局电子信息显示屏,提供公众查询信息。 五 加强对省粮食局联络员和信息员的培训,信息员和联络员要熟悉省粮食局的工作,又要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粮食政策。 六 省粮食局确保网络连接的畅通和热线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热线回答用语规范,能回复或者解答的及时给予回复或者解答;不能及时回复或者解答的,要认真记录群众咨询的问题,咨询人的电话等情况,给咨询人承诺答复时间,纪录咨询人的电话,承诺后向相关处室征询答案,在承诺的时间给咨询人回复或解答,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七 粮食政务信息查询和接受咨询的时间为法定上班时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八 省粮食局相关政务信息适时更新,保证群众能够查询到粮食流通的最新动态。 九 省粮食局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应当收取的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的,按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 省粮食局开设政务信息查询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针对政务信息查询提出的举报投诉,投诉电话为:0871――3601813,联系人:李京月。 十一 省粮食局政务信息查询接受监察部门和省政府督查部门的监督。 十二 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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