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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初见成效 保护立法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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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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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研讨会”18日在安徽省黄山市开幕。全国文化生态保护区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福建、安徽、江西、青海等13个省区的有关代表,交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经验,探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规律和方式方法,进一步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
近年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在“十一五”期间,我国要“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
2007年开始,文化部在对各地文化生态综合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启动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目前,文化部已相继设立了闽南、徽州、热贡、羌族4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据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这4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已初步建立,并形成了各级领导重视、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在进一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加紧编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所在的政府,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为重点,带动区域内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进一步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注重调动民众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积极性,加强理论研究,用理论成果指导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
另据了解,经多次修改完善和广泛征求意见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海南等省区已经制定了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河北、山西等省也已经把“非遗”保护的立法工作列入了省人大重点立法计划。(记者王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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