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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时间:2009-06-27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作出集中系统的规定,是立法法的一个显著特点。这些规定形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现行的比较完整的立法程序制度。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案提案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这些提案主体所提出的法律案,除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出的法律案以外,都会进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受到审议。但它们列入会议议程的方式是不同的。其一,委员长会议所提出的法律案,直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不经过其他中间环节。其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所提出的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其三,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案审议程序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常委会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常委会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常委会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审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也同审议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样,分别由有关方面审议。一是由分组会议审议,二是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三是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

    分组会议审议提交常委会的法律案属于基本审议。所有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都应当经过分组会议的审议。同全国人大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一样,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交常委会的法律案属于专门审议。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都应当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审议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律委员会审议提交常委会的法律案属于统一审议。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均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委会工作机构。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委会会议。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案表决程序和法律公布程序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其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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