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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三类困难人员入医保 医保报销上限升至社平工资6倍
     
    时间:2009-07-20

    2010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含未成年人),新农合筹资水平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0元。全省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至少达到220元以上,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100元。

    日前,江苏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计划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着力为我省医保网络“查缺补漏”: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困难企业大集体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取消报销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通过诸多新政,切实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医疗保障

    医保覆盖三类困难人员纳入医保范围

    2009年,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将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前一项的具体方案将在近期出台。

    2010年,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保政策,财政补助解决全省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企业大集体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在职职工按照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补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上年度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保种类

    对困难人员来说,更利好的信息是参保选择更加多样了。新医改方案规定,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医保水平

    居民医保补助每人每年120元

    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含未成年人),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新农合筹资水平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54元、市级财政3元、县级财政3元(省直管县按照中央财政60元、省财政57元、县级财政3元的标准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0元。全省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至少达到220元以上,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100元。

    医保报销上限升至社平工资6倍

    我省将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到2011年,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左右。

    解读:我省目前的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报销上限在2万元到4万元不等。以南昌市为例,日前,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最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了4万元,但也只是去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141元×12个月)的1.5倍多。按新医改方案,2011年,职工医保报销上限预计可达19万余元,住院医疗费负担大大减轻。

    医疗救助

    取消报销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

    我省将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取消报销起付线,逐步提高报销比例,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推行住院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直补,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解读:在南昌,居民医保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是100元,二级200元,三级3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400元,报销比例在35%到80%不等。取消报销起付线,也就是取消了参保人的报销门槛,医疗费在原起付线以下的也可报销,参保人自然减少了自付费用。

    就医结算

    异地就医将实现就地结算

    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解读: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后,异地医疗费报销,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看病结算,也可按现有方式凭有效凭证(门诊处方、医药费发票等)邮寄或委托报销。目前,我省在上海就设立了专门窗口,负责回沪定居参保人员医药费报销受理和初审,报销凭证和医药费的传送工作等。我省去年还出台了政策为返乡农民工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外省医保参保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这些都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提供了经验借鉴。

    医疗卫生

    基本药物保障全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2009年底前,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2010年底前,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

    鼓励3-5家药品批发企业开展现代物流配送业务。积极探索患者凭医院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所用药品(包含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所用基本药物网上采购中标药品。根据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由省发改委确定全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

    医疗卫生队伍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国家代偿学费

    对全省92所县级医院进行标准化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一所县级医院达到标准化水平。在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对长期在农村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予以倾斜。从2009年起,对自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进一步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

    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再补助1000元

    省、市、县财政每年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对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其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从2009年起,在县财政落实乡村医生每人每年300-500元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助。

    服务项目免费为8-15岁儿童补种乙肝疫苗

    定期免费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麻风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

    2009年免费为全省8-15岁儿童补种乙肝疫苗;每年为农村育龄妇女孕前三个月和孕早期三个月补服叶酸;分三年为35岁至64岁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乳腺癌防癌早期检查;实施“光明·微笑”工程,两年内为全省具备手术适应症的白内障和唇腭裂患者进行免费康复手术。对先天性心脏病患儿,补助标准逐步达到所需费用的80%左右。

    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由各级政府按不同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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