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贫困村的确定方式
●界定了扶贫对象的范围
●首创“贫困影响”评价制度
今后,在农村修建大中型水库,要进行“贫困影响”评价。昨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草案),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贫困影响”评价制度首见于条例中。
条例规定,在本市农村地区实施的大中型水库、水电等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进行“贫困影响”评价,并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如修建大中型水库时,需占用一定农田,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应进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可持续补偿机制。该人士表示,这一制度尚在征求意见,是否可行还要进一步论证。
该条例还明确,财政性扶贫资金,应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扶贫贴息贷款,则重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对于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公示公告。市、区县(自治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开通公开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贫困村群众对村级扶贫项目有选择权、民主决策权、参与实施权和监督权。贫困村村民及其推选的代表和义务监督员,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该条例明确了贫困村的确定方式,界定了扶贫对象的范围,并从制度上规范贫困户认定、资金分配使用等程序,减少了扶贫工作的随意性。市扶贫办表示,《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正式出台后,将有助于加大我市贫困地区项目建设的执行力度,改变过去少数区县(自治县)和个别部门随意调整规划、随意变更项目、随意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行为,推动全市扶贫工作整体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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