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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宣传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通知
 
时间:2010-03-15

  各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司法局、法制办公室:

 

  现将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教科文卫字[2003]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各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和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列入计划,作出具体安排。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六部委的《通知》精神,各司其职,协调合作,加大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社会宣传力度,使全社会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推动全社会积极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民办教育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集中一段时间,分别组织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特别是主管民办教育工作的干部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校长认真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具体内容,正确理解、全面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自觉依法办学、依法管理。

 

  二、各地和各部门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要对本地区有关民办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一次清理,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进行修订,做好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的衔接工作。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具体办法、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出台配套的法规与实施细则,使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各地和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依法保障民办教育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地位结合起来。要全面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各项扶持政策,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主动加强与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工商、民政等行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尽快出台扶持民办学校发展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要扩大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办学校出资人、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为加快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各地和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促进依法管理结合起来,使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要全面贯彻落?quot;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在建立民办教育发展激励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的同时,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引导和管理。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依法行政,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当前妥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木地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工作,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思路和重点;二是要抓好民办教育管理队伍建设,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确定具体负责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领导、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制定出具体工作职责;三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如教学质量评估检查制度、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表彰、奖励制度等,使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保障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五、各地和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促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结合起来。各级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组织民办学校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况使举办者和教职工明确国家对民办学校的基木要求,推动民办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建立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构建现代民办学校制度。

 

  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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