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天津、河北考察工作并就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进行立法调研时指出,民办教育有其特殊性,应该允许民办教育的出资人有一定的、合理的经济利益上的回报,当然也必须明确,不能使单纯追求利润成为投资民办学校的目标。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但对一些问题尚有争议。其中突出的一点,是关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能否取得合理回报。社会上,对这个问题也有两种不同意见。有些人认为,民办教育也属于公益性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经济方面取得回报的行为不应该加以提倡,因此对从法律上确立合理回报原则持谨慎态度。
应当说,这种意见并非无的放矢,对这个原则确立之后,教育可能在一些人那里变成赚钱的工具的种种担心也并不多余。但关于这个问题的两种不同意见,与其说是在民办教育的价值取向上存在分歧,不如说是在其价值实现形式上尚未达成广泛共识。
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是其主体价值所在,实现这个价值,没有别的办法,只有允许其存在,促进其发展。民办教育是否应当存在的问题早已解决,现在遇到的是如何促进其发展的问题。民办教育发展得越好,公益性价值实现越大,而不是相反。但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合理回报原则的确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回报是一个最朴素、最有普适性的原则,也是每天大量发生的事实。正如教师传道授业解惑付出了辛勤劳动,应当获得相应的合理回报一样,民办教育的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也有其正当合理性。人们不能以看待慈善家的眼光,来看待民办教育的举办者。即使是慈善家,做慈善事业时固然不谋求任何经济上的回报,但若在别时别处没有合理回报,慈善家也将做不下去。曾经有一位成功的企业家,办了一个学校,无偿为贫困家庭的孩子提供免费教育,但企业一不景气,资金链条发生中断,学校的生存尚举步维艰,遑论发展?因此,合理回报原则的缺席,不仅可能使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再投入丧失物质基础,也可能使大量的社会资本在这块投资热土之外继续徘徊。
当然,在合理回报原则之下,怎样“回报”、“回报”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才算得上“合理”,应当进一步明确、细化,否则,从合理回报滑向惟利是图也不是没有可能。这种事例并不少见。人们虽不能将此种事例作为合理回报不当确立的论据,从中却可以看出,这一原则确立之后,审批机关的把关责任将更加重大,有关部门的监管任务将更加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