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教改”)已于日前再次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这份历时一年半、经过近40轮修改后面世的“新教改”,在民办教育发展政策上有新提法,在举措上有新突破。
众所周知,我国民办教育是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而重新复苏,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发展壮大的。据《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08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0.09万所,各类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达2824.4万人;另外,还有民办培训机构19579所,834.76万人次接受了培训,由此可见,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民办教育的发展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虽说原因是复杂的,但主要原因与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国家包办教育”的传统惯性,以及政府对教育属性认识的局限性等有关。随着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战略部署的提出,以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展开,此次“新教改”在第三部分第十四章第43条不仅进一步重申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视,而且在关系到民办教育顺利发展的重大政策上有新突破和重要举措。
比如,在民办教育的重要性方面,提出了“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比《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提法“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更前进一步;在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上,重申“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显示政府在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律地位方面的决心;在办学层次上,提出“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从而将消除限制民办学校进一步提升的体制障碍;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提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这是重视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民办学校管理上,提出“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这是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的举措,既符合当下的中国国情,又将有利于引导民办教育逐步走上捐资办学的应有轨道,等等。这些新政策和新举措互为照应,既切中民办教育发展的“病灶”,又有治理之良方。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教育需要民办教育的积极介入,而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新教改”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正是基于对中国国情的把握而对民办教育发展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我们有理由坚信,随着“新教改”的颁布与实施,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必将更加完善,民办教育必将迎来发展的新机遇。我们还有理由坚信,随着办学模式多元化的推进,公、民办学校的平等竞争,我国教育体制机制必将被激活,从而实现我国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乃至人力资源强国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