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一年来,山东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律赋予职责,深入推进监管职能调整,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全省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生命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一、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情况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学习、宣传和贯彻《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培训。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集体学习《食品安全法》,并就我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为扩大社会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全省统一启动了以“食品安全健康和谐”为主题的《食品安全法》宣传周活动。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活动,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意识。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介,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地还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咨询交流、知识竞赛、科普展览和印发材料等形式,不断把《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引向深入,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是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去年以来,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和省政府机构改革要求,相关部门就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省卫生厅将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添加剂及新资源食品许可证发放监管职责移交省质监局,将食品流通环节许可证发放监管职责移交省工商局,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移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职能,由省质监局移交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能,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移交省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商务厅等部门也就相关监管职能进行了交接。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我省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提出要求,确保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过程中食品安全工作不受影响。目前,省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已全部到位,各部门正按照法律赋予新的职责开展工作。
三是逐步完善食品安全配套法规制度文件。各级各部门围绕健全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积极开展工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2010年度食品安全责任书》,在全省范围内层层组织签订,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的责任,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印发了《山东省食品安全事件督察督办制度(试行)》,对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处置流程、查办及通报等做出相应规定。省卫生厅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对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进行规范。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也相继制定、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