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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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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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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步行交通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为基本依据。并应因地制宜采用各种有效措施。满足行人活动的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5.1.2 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道、城市滨河步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城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
5.1.3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5.2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5.2.1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5.2.2 确定人行道通行能力,应按其可通行的人行步道实际净宽度计算。
5.2.3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表5.2.3
所在地点
宽度(m)最大通行能力(人/h)
城市道路上
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
0.75
0.90
1800
1400
5.2.4 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5.2.5 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5.2.6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5.2.6.1 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
5.2.6.2 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18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2000辆/h时;
5.2.6.3 行人横过城市快速路时;
5.2.6.4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的时间超过15min时。
5.2.7 人行天桥或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的要求,并与附近地上或者下建筑物密切结合;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规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宜小于50m2。
5.2.8 地震多发地区的城市,人行立体过街设施宜采用地道。
5.3 商业步行区
5.3.1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区内的道路网密度可采用13-18km/km2。
5.3.2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的宽度可采用10~15m,共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
5.3.3 商业步行区内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0.8-1.0人计算。
5.3.4 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5.3.5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并不得大于200m。
6 城市货运交通
6.1一般规定
6.1.1 城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6.1.2 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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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
6.2 货运方式
6.2.1 城市货运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节约用地、方便用户、保护环境的要求,并应结合城市自然地理和环境特征,合理选择道路、铁路、水运和管道等运输方式。
6.2.2 企业运量大于5万/t年的大宗散装货物运输,宜采用铁路或水运方式。
6.2.3 运输线路固定的气体、液化燃料和液化化工制品;运量大于50万t/年时,宜采用管道运输方式 。
6.2.4 当城市对外货物运输距离小于200km时,宜采用公路运输方式。
6.2.5 大、中城市的零担货物,宜采用专用货车或厢式货车运动,适当发展集装箱运输。
6.2.6 城市货运汽车的需求量应根据规划的年货物周转量计算确定,或按规划城市人口每30-40人配置一辆标准货车估算。
6.2.7 大、中城市货运车辆的车型比例应结合货物特征,经过比选确定。大、中、小车型的比例,双城市可采用1:2:2-1:5:6;中、小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3 货物流通中心
6.3.1 货运交通规划应组织储、运、销为一体的社会化运输网络,发展货物流通中心。
6.3.2 货物流通中心应根据其业务性质及服务范围划分为地区性、生产性和生活性三种类型,并应合理确定规模与布局。
6.3.3 货物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总面积的2%。
6.3.4 大城市的地区性货物流通中心应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区,其数量不宜小于两处;每处用地面积宜为50万-60万m2。中、小城市货物流通中心的数量和规模宜根据实际货运需要确定。
6.3.5 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4km。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货物的工作量计算确定,或宜按每处6万-10万m2估算。
6.3.6 生活性货物流通中心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服务的人口数量计算确定,但每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万m2,服务半径宜为2-3km。
6.4 货运道路
6.4.1 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货运流向相结合。
6.4.2 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
6.4.3 货运专用车道,应满足特大货物运输的要求。
6.4.4 大、中城市的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的货运道路。
6.4.5 大型工业区的货运道路,不宜少于两条。
6.4.6 当昼夜过境货运车辆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在市区边缘设置过境货运专用车道。
7 城市道路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7.1.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
7.1.3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7.1.4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7.1.5 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2。其中: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 m2/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 m2/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m2/人。
7.1.6 城市道路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和7.1.6-2的规定。
大、中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7.1.6-1
项目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机动车设计速度(km/h)大城市>20080604030≤20060-8040-604030中等城市-404030道路网密度
(km/km2)
大城市>2000.4-0.50.8-1.21.2-1.43-4≤2000.3-0.40.8-1.21.2-1.43-4中等城市-1.0-1.21.2-1.43-4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大城市>2006-86-84-63-4≤2004-64-64-62中等城市-42-42道路宽度(m)大城市>20040-4545-5540-5015-30≤20035-4040-5030-4515-20中等城市-35-4530-4015-20
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7.1.6-2
项目城市人口(万人干路支路机动车设计速度(km/h)> 540201-54020< 14020道路网密度
(km/km2)
> 53-43-51-54-54-6< 15-66-8
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
(条)
> 52-421-52-42< 12-32
道路宽度(m)
> 525-3512-151-525-3512-15< 125-3012-15
7.2 城市道路网布局
7.2.1 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
7.2.2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确定。
7.2.3 各类城市道路网的平均密度应符合表7.1.6-1和7.1.6-2中规定的指标要求。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7.2.4 分片区开发的城市,各相邻片区之间至少应有两条道路相贯通。
7.2.5 城市主要也出口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地震设防的每个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7.2.6 城市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7.2.6.1 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
7.2.6.2 外环路宜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城市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
7.2.6.3 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它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
7.2.6.4 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
7.2.6.5 环路的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
7.2.7 河网地区城市道路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7.2.7.1 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
7.2.7.2 对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7.2.7.3 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应与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宽.在有条件的地方,城市桥梁可建双层桥,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管线设置在桥的下层通过;
7.2.7.4 客货流集散码头和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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