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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时间:2009-08-05 


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338号

  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1)城科字第15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勘察院主编的《市政工程勘察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56—94,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1 总则

  1.0.1 为在市政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桥涵和人行地下道、过街桥;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以及输油、输气管道;防洪墙、防汛(坡
     )堤和驳岸;城市道路和广场、停车场工程的勘察。

  1.0.3 市政工程勘察,必须结合市政工程建设任务的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提供符合市政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勘察
     成果。在勘察工作中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新技术(如遥感、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和地质学科新理论。

  1.0.4 市政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市政工程勘察,应在拟建工程项目的位置或规划设计线路确定后进行,可不分阶段。当不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时,可做补充勘察
     。对拟建重要市政工程的复杂地基、基坑(槽)开挖后,如工程地质条件与原勘察资料不符,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配合设计,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验槽。如出现需解决的与施工有关的岩土工程问题时,尚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与监测工作。

  2.0.2 市政工程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及精度要求,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可在符合设计、施工要求的条件下,根据当地市政工程
     建设的经验和工程负责人的实际经验酌情增减。

  2.0.3 市政工程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按下列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0.3.1 市政工程的类别;

  2.0.3.2 市政工程设计对勘察任务的要求;

  2.0.3.3 工程建设场地的地理、地质特性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

  2.0.3.4 工程建设场地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的研究程度,以及当地的市政工程建设经验;

  2.0.3.5 地基基础设计的要求和施工条件。

  2.0.4 市政工程建设场地,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地基(对开挖工程为岩土介质)的复杂程度,按表2.0.4分类。

  2.0.5 城市的桥涵、室外管道、堤岸工程勘察中,划分地基岩土类别,应按现行的国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场地分类                                                   表2.0.4
Ⅰ类Ⅱ类Ⅲ类1、按现行的国家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的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场地和地段
2、不良地质现象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5、岩土种类多,性质变化大,地下水对工程影响大,且需特殊处理
6、变化复杂,作用强烈的特殊性岩土1、按现行的国家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的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场地和地段
2、不良地质现象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岩土种类较多,性质变化较大,地下水对工程有不利影响
6、不属Ⅰ类的一般特殊性岩土1、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或6度以下,或按现行的国家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的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场地和地段
2、不良地质现象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岩土种类单一,性质变化不大,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6、非特殊性岩土
注:①表中未列项目可按其复杂性比照推定;

    ②从Ⅰ类开始,向Ⅱ类、Ⅲ类推定,6项中其中一项属于Ⅰ类,即划为Ⅰ类场地,依次类推。

  2.0.6 城市道路工程勘察中,划分路基土类别,应按现行建设部行标《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0.7 城市桥涵类别,可根据单孔跨径或多孔跨径总长,按表2.0.7确定。

  总宽度大于或等于30m的城市桥梁,可在表2.0.7桥梁分类的基础上提高一类。



  2.0.8 城市堤岸类型,应根据建筑材料、结构形式划分为下列3类:

  2.0.8.1 Ⅰ类:桩式堤岸(自由式板桩壁和锚固式板桩岸壁)和桩基加固的混合式岸壁等;

  2.0.8.2 Ⅱ类:圬工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天然地基堤岸,包括重力式、半重力式、衡重式、悬壁式、扶壁式等天然地基堤岸;

  2.0.8.3 Ⅲ类:土堤,包括堤坡采用浆砌或干砌块石勾缝的护坡堤岸。

  桥梁涵洞按跨径分类                     表2.0.7
桥涵类别单孔跨径(m)多孔跨径总长L(m)特大桥≥100L≥500大桥40≤<100100≤L<500中桥20≤<4030≤L<100小桥5≤<208≤L<30涵洞<5L<8
  注:①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

    ②多孔跨径总长仅作为划分特大桥、大、中、小桥及涵洞的一个指标,梁式桥、板式桥涵为多孔跨径的总长,拱式桥涵为两岸桥台内
     起拱线间的距离,其它型式桥梁为桥面的车道长度;

    ③圆管涵和箱涵不论管径或跨径大小、孔数多少,均称为涵洞。

  2.0.9 各类市政工程勘察,应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的有关资料。



  2.0.10 各类市政工程勘察,必须会同有关部门查清地下设施现状,或用专门探测仪器探明拟布置的勘探、原位测试的点位及其邻近地段地
      下埋设物(如电力、通讯电缆、管道、人防工程建筑、地下铁道等)的分布位置、埋深,并查明电力、通讯电缆架空线的分布位置
      ,根据落实和探查情况,在现场确定勘探、原位测试点位;在交通要道或航道中进行勘探,事先应与交通管理或航运、港务监督部
      门取得联系,以便协调工作。

  2.0.11 钻探观测和测试工作完成后,应立即进行回填。一般情况可用原土或干的粘土球分层回填击实。当对隔水有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水
      泥加膨润土(4∶1)制成浆液回填。探井宜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当有特殊要求时,可用低标号混凝土回填。

  3 城市桥涵勘察

  3.0.1 城市特大桥和大、中桥工程的勘察,应对桥梁工程的各墩、台和主要防护构筑物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提供地基基础设计、地基
     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以及施工排水的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城市小型桥涵工程的勘察,应着重判明地基不均匀沉降和斜坡不稳引起桥涵变形的可能性。

  3.0.2 城市桥涵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图纸和资料:

  3.0.2.1 附有坐标和现状地形的桥涵工程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

  3.0.2.2 有关说明桥涵规模,可能采取的基础类型、尺寸、预计埋置深度、总荷载或单位荷载和结构特点,以及说明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
      特殊要求的资料。

  3.0.3 城市桥涵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查明桥(涵)位区各墩台和主要防护构筑物范围内及其邻近地段的地形、地貌特征,岸边的地层结构,各类土层的性质、坡度,
      基岩的构造、风化程度及深度、断层的位置,破碎带宽度及填充情况和含水性,并对岸坡稳定性、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力进行评
      价,提供验算基底抗倾覆和抗滑稳定性所需参数;

  3.0.3.2 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空间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计算参数、整治措施以
      及隐蔽空洞对墩、台的影响;

  3.0.3.3 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当需采取降水措施疏干基坑或采取沉井施工方案时,尚应查明含水层的范
      围、颗粒组成、渗透系数和补给条件,评价承压水对基坑稳定性的影响;

  3.0.3.4 查明河床的冲刷情况和深度;

  3.0.3.5 判定环境水和土对桥涵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0.3.6 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如地震液化)

 


上海市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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