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6.1 一般规定
6.1.1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避难走道的前室。
6.1.2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和丙、丁类生产车间;
2 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3 电影放映间、舞台等。
6.1.3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6.1.4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大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时,宜采用自然排烟;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坪不应小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
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6.2.1 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立方米/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立方米/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立方米/h。
注: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按1.5m×2.1m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6.2.2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与本规范第6.2.1条的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要求相同,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不小于1.2m/s计算确定。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口应正对前室入口门,且宽度应大于门洞宽度。
6.2.3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当需要共用系统时,应在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6.2.4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排风应设置余压阀,并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值整定。
6.2.5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轴流式或斜流式风机。风机的全压值除应计算最不利环管路的压头损失外,其余压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
6.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6.2.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采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5m,并宜低于排烟口。
6.3 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6.3.1 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担负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总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立方米/h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立方米/h;
2 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h计算。
6.3.2 排烟区应有补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自然补风;
2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50Pa时,应设置火灾时可转换成补风的机械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
6.3.3 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或与工程排风系统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时,必须采取在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措施。
6.4 排烟口
6.4.1 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
6.4.2 排烟口宜设置于该防烟分区的居中位置,并应与疏散出口的水平距离在2m以上,且与该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6.4.3 排烟口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排烟口的总排烟量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立方米/h计算。
6.4.4 排烟口的开闭状态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2 排风口和排烟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或排风口所在支管设置自动阀门,该阀门必须具有防火功能,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时,着火防烟分区内的阀门仍应处于开启状态,其它防烟分区内的阀门应全部关闭。
6.4.5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6.5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
6.5.1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内的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或内表面光滑的其它材料风道时,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抹光的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不宜大于15m/s。
6.5.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排烟管道、排烟口和排烟阀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排烟管道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15m。
6.5.3 当金属风道为钢制风道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0mm。
6.5.4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需要穿过时,过墙处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6.6 排烟风机
6.6.1 排烟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排烟风机应在烟气温度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排烟风机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6.6.2 排烟风机可单独设置或与排风机合并设置;当排烟风机与排风机合并设置时,宜采用变速风机。
6.6.3 排烟风机的余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进行计算,排烟量应增加10%。
6.6.4 排烟风机的安装位置,宜处于排烟区的同层或上层。排烟管道宜顺气流方向向上或水平敷设。
6.6.5 排烟风机应与排烟口联动,当任何一个排烟口、排烟阀开启或排风口转为排烟口时,系统应转为排烟工作状态,排烟风机应自动转换为排烟工况;当烟气温度大于280℃时,排烟风机应随设置于风机入口处防火阀的关闭而自动关闭。
6.7 通风、空气调节
6.7.1 电影院的放映机室宜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当需要合并设置时,通向放映机室的风管应设置防火阀。
6.7.2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设置有排除废气的排风装置;与该房间连通的风管应设置自动阀门,火灾发生时,阀门应自动关闭。
6.7.3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当需要穿过防火分区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7.6条的规定。
6.7.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机及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6.7.5 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消声、过滤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6.7.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过防火墙或防火楼板处;
2 穿过设有防火门的房间隔墙或楼板处;
3 每层水平干管同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6.7.7 火灾发生时,防火阀的温度熔断器或与火灾探测器等联动的自动关闭装置一经动作,防火阀应能自动关闭。温度熔断器的动作温度宜为70℃。
6.7.8 防火阀应设单独的支、吊架。当防火阀暗装时,应在防火阀安装部位的吊顶或隔墙上设置检修口,检修口不宜小于0.45m×0.45m。
6.7.9 当通风系统中设置电加热器时,通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0.8m范围内,不应设置消声器、过滤器等设备。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1.1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2 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
7.2 消防用水量
7.2.1 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设备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 室内消火栓最小用水量
工程类别体积或座位数同时使用
水枪数量
(支)每支水枪
最小流量
(L/s)消火栓
用水量
(L/s)商场、展览厅、医院、旅馆、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礼堂除外)、小型体育场所<1500立方米
≥1500立方米1
25.0
5.05.0
10.0丙、丁、戊类生产车间、自行车库≤2500立方米
>2500立方米1
25.0
5.05.0
10.0丙、丁、戊类物品库房、图书资料档案库≤3000立方米
>3000立方米1
25.0
5.05.0
10.0餐厅不限15.05.0电影院、礼堂≥800座25.010.0 注:增设的消防水喉设备,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量。
7.2.3 人防工程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7.3.1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
2 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
7.3.2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
2 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坪高度不大于8m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3 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0m,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m;有条件时,也可设置水幕保护。
7.3.3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变配电室和图书、资料、档案等特藏库房,宜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应采用卤化烷1211、1301灭火系统;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灭火器。
重要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3.4 人防工程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4 消防水池
7.4.1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市政给水管网、水源井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或人防工程只有一条进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