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
2 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3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4 避难走道不应划分防火分区;
5 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平方米。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4.1.3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