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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编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98(1)
 
时间:2009-08-05 


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
1 总 则  

 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 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设一个疏散楼梯。


2.1 术 语

  2.1.1 平时 peace 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2 战时 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 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 shock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 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 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 compressive wave in soil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 dynamic load of nuclear blast
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 main 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 air 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1 染毒区(非密闭区) air tightless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核爆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2.1.12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1.13 抗爆单元 anti-bomb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2.1.14 人防围护结构 surrounding structure for civil air defence
防空地下室中承受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的总称。
  2.1.15 临空墙 blast proof partition wall
防空地下室中一侧直接受核爆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不接触岩、土的墙体。
  2.1.16 口部 gateway
指防空地下室主体与地表面的连接部分。包括出入口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竖井、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等。
  2.1.17 主要出入口 main entrance
战时空袭以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2.1.18 防护密闭门 air tight blast 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进入的门。
  2.1.19 密闭门 air tight door
用来阻挡毒剂进入的门。
  2.1.20 消波设施 attenuating shock wave equipment

设在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护设施。消波设施包括,冲击波到来时即能自动关闭的防爆波活门和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室或扩散箱等。
  2.1.21 滤毒室 gas-filtering room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1.22 密闭通道 air tight passage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不允许人员出入的通道。
  2.1.23 防毒通道 air-lock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允许人员出入的通道。
  2.1.24 洗消间 decontamination room
战时专供染毒人员通过并清除有害物的房间。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2.1.25 简易洗消间 simple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1.26 口部建筑 gateway building
在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通道敞开段上方建造的地面建筑物。
  2.1.27 防倒塌棚架 collapse-proof shed


设置在出入口敞开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棚架能在预定的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2.1.28 人防有效面积 effective floor area for civil air defence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2.1.29 掩蔽面积 sheltering area
供人员掩蔽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在防空地下室的有效面积中扣除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①口部房间、通道面积;
  ②通风、给排水、供电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③厕所、盥洗室面积。

2.2 符  号

 △P——核爆炸地面冲击波超压;
 △Pm——核爆炸地面冲击波最大超压;
 Ph——土中h深处压缩波的最大压力;
 Pc——核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在结构上的动荷载;
 qe——结构构件的均布等效静荷载;
 qi——平板门门扇传给门框墙的压力;
 t+——地面冲击波正压作用时间;
 toh——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
 t1——地面冲击波按切线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t2——地面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υo——土的起始压力波速;
 υ1——土的峰值压力波速;
 δ——土的应变恢复比;
?堋?——波速比;
 K——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顶板的综合反射系数;
 ζ——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土的侧压系数;
 η——核爆动荷载作用下整体基础的底压系数;
 Kd——结构构件的动力系数;
 [β]——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
 d——核爆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a1——饱和土的含气量。


3.1 一般规定

 3.1.1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3.1.2 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3.1.3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1.4 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医院病房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当需要设置在地下二层时,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3.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平方米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3.1.6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
   2 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且靠人防工程外侧的部位;
   3 储油间的储油量不宜大于1.00立方米或8.00h的需要量。
 3.1.7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3.1.8 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
 3.1.9 设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防火间距

 3.2.1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 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与相邻地面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4.1.1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
  2 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3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4 避难走道不应划分防火分区;
  5 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平方米。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4.1.3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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