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特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 总 则
一、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包括水运、陆运、装卸搬运、包装和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交通运输企业),是在国家扶持下,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自负盈亏,按劳分配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之一。在社会主义时期,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策,应同国营企业一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经济上平等待遇,不得歧视。
二、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具有点多面广,流动分散,机动灵活,适应性强,方便群众,投资少,见效快,容纳劳动力多的特点,是交通运输专业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活跃城乡经济,沟通物资交流,动摇工农业生产,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对它必须采取加强领导,大力扶持,统筹安排,帮助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三、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好政治思想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四、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的财产,属劳动者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得侵犯。任何组织、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平调、摊派、挪用、侵吞和私分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的资金、利润、车船、厂房、设备、原材料等一切资财;不得无偿调用企业的劳动力。对侵犯集体交通运输企业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或提出控告。侵权者必须退赔经济损失。
二、经营管理
五、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的核算体制,原则上应保持稳定,不宜多变,一般企业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考核,一级核算的管理体制,规模较大或多工种的综合企业,也可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以利发挥设备效能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
六、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认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搞好经济调查和货源组织工作,合理增设站、点,方便货主,方便群众,广开生产门路,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搞活集体经济。
七、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贯彻党委领导下的经理、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制度,实行党委集体领导,经理行政指挥,职工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收益分配、职工奖惩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经过部民主选举产生,不称职的可以撤换。
八、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要坚持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方针,实行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经济责任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增收节支;控制一切非生产性开支,减少非生产人员;大力节约能源;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九、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加强计划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制定生产定额、消耗定额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逐级下达,落实到班级或个人,并进行严格的考核,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十、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按照规定管理、使用、保养维修车船和设备,切实保证车船、设备完好。
十一、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劳动管理,制定劳动定额,建立定员和劳动考核制度。企业的劳力补充和更新、待业青年的安置,应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的劳动计划,统筹安排。优先招收本企业职工子女;未经批准招收的职工子女,不得录用为企业职工。
十二、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订真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度,经常向广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确保生产安全。
十三、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人事任免权,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在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许可的范围内,享有如下各项自主权:灵活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自行支配和使用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自有资金;采购所需物资;购置和租赁固定资产;出租或有偿转让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根据实际需要,经过考核,聘用或录用职工;决定对职工奖惩、解聘或辞退。
三、物资供应
十四、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维修所需的物资(包括燃料材料、车辆、船舶、机具设备等),要同国营企业一样,按照统一的标准和价格纳入计划,建立正常的供应渠道。属于国家统配的物资,按隶属关系,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申请,纳入省、市自治区的物资供应计划,属于允许进入市场的物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采购。
十五、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职工的口粮,可参照国营企业同工种口粮标准定量或补助;劳动保护用品可以参照同行业国营企业的标准供应。
四、收益分配和工资福利
十六、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按章缴纳税金和交通部门规定的费用,少数缴纳工商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可以申请适当减税或免税,减免税额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作为盈余分配和其他开支。
十七、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应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条件经主管部门批准,采用适当的工资形式。职工的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营效果和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而浮动,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并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反对分光吃净的作法。
十八、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奖励制度,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超定额等奖励办法,把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对国家的贡献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具体奖励办法,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十九、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同行业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条件差的企业,可低于国营企业的标准;经营好、积累多、贡献大的企业,也可高于国营。
二十、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要逐步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积极解决船民上岸定居和船民子女教育等问题。
五、技术改造和人才培养
二十一、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可能有步骤地进行运输和装卸工具的技术改造。资金不足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和其他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的归还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设备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更新效率低、消耗大,机型老旧的车、船和机械、设备,提高机械化生产水平。在选型、定型的同时,注意配套,并逐步实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有关部门要在材料、设备上给予扶持。
二十二、集体交通运输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来源,主要靠自身积累和设备贷款。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和修理基金,两者可以合并使用,必须提足、管好、用好。
二十三、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要有计划的搞好职工文化教育和各类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建立培训中心,对职工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可以业余培训也可以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凡是完成了规定的学业,考试合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也可以选派有培训前途的职工到大、中专、技校学习。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其工资待遇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选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国营企业职工,因工作需要,也可重新调回国营企业工作。
六、加强领导和管理
二十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的领导和管理。设有专管机构的,应予充实和加强,未设专管机构的必须有相应的专管人员,把扶持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切实负责地抓起来。
二十五、集体交通运输企业,可以按地区组织交通运输协会负责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职工思想教育和组织技术、业务学习,并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