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地方交通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交通部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改善大中型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原则措施,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地方交通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运输市场和交通建设市场和宏观管理,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1.在运输市场多家经营、建设市场激烈竞争的形势下,专业运输和施工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仍然是公路、水路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骨干力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把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作为今后行业管理的重要工作,要在政策上对专业运输和施工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必要的倾斜,以充分发挥它们的骨干和主导作用。
2.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地区营运车船的总量调控,建立健全新增运力的审批和额度管理制度,使营运车船的增加走上有计划发展的轨道。实行新增运力额度管理,应由省级交通部门(或运营部门)根据运量运力的平衡情况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运输需求变化的预测,制定新增营运车船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逐级下达,并根据业户的经营内容和范围实行分级审批。省际水路运输运力增长额度由交通部编制并下达。新增营运车辆也应按照“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办理,凡未经审批而购人的车船,不能办理营运证。鉴于前几年车船发展过快,营运效率普遍下降的实际情况,“八五”期间要以更新为主,对新增运力控制应适当从严。在制定运力发展规划、分配运力额度时,要优先保证专业运输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逐步扭转社会总运力中专业运输运力所占比例不断下降的趋势;改善运输装备结构优先发展技术先进的车船;优先发展运力不足的地区。运力发展的总量控制要与调整运力结构和运力布局相结合。
3.“八五”期间个体营运车船和兼管的社会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并纳入运输市场管理的轨道。自备车辆经营社会运输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验确认后方准营业,并实行独立核算。
4.对经营公路客运的各种经济成分的经营者,应有比较合理的分工。跨省、跨地(市)的长途班线应由国营交通专业骨干运输企业为主经营,集体企业和县以下所属国营企业以经营
地(市)、县范围内的班线为主,个体(联户)和社会参营客车应视公有制交通专业运输企业班线覆盖情况再决定其补充范围,通常以经营县(市)境内短途班线为主。短途班线距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对过去已批准,但不适合经营的班线要根据上述分工投影采取措施,将其调整到相适应的班线上运河。特别是对运力过份集中,出现明显过剩的线路或地区,应适当取消部分班次。在运力调整过程中,要认真考虑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通过征收营运线路效益差异调节费的办法引导国营专业运输和个体、社会车船转向农村、山区、支线等运力不足的地区(或线路)。
5.货运管理上,应遵循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凡属于指令性运输,一般要安排国营企业担任;凡属指导性计划运输的重点物资,交能部门在运输安排上,要更多地发挥专业运输的作用,并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推进合同运输和保证优质运输。属于市场调节的运输要提倡建立有形市场,加强管理。
6.要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控制营运车船过快增长,逐步消除各种成分的运输经营者之间税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现象。
7.要充分利用专业运输企业现有客货站点设施。凡征收客货运附加费的省市,用于站点建设的资金部分应有适当的比例用于专业运输现有客、货站点的改建和扩建。
8.搞好运输市场的治理整顿。各地交通部门要按照1990年10月部在全国道路、水运运输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提出的要求,继续把这项工作做好,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使环境,使专业运输企业能够在平等的市场充分发挥优势,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市场整顿的重点应放在经营行为的整顿上。货运方面要重点抓哄抬或竞相压低运价以及倒卖货源等违法违纪行为。客运方面要重点抓“车进站,人归点”、“三定两挂四统一”(定线路、定班次、定站点;挂营运线路牌、挂里程运价牌;统一票据、统一售票、统一发车、统一结算),规范经营行为,打击非法违纪经营。
9.运营部门要帮助专业运输企业搞好稽查工作,纠正贪污票款、私收运费等违法乱纪行为,减少企业票款、运费的流失。
10.贯彻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对国家投资和部补助投资建设的大中型项目优先考虑(部分项目可作为指令性任务)由交通系统国营大中型企业承担任务。
11.加强交通建设市场管理,由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企业和经营性单位的资格、资质等级进行审查验证。交通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部(省)颁布的施工定额制定合理标价,包括必要的成本和7%的计划利润,以创造平等、合理的招、投标环境。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合理标底。反对忽略施工单位资质和工程质量,盲目追求低标价中标的倾向。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上报的标底和施工单位资质应进行审查,把好质量关。
12.对于使用议价油的地方航运企业和地方汽车运输企业,要争取物价部门的支持,实行征收“燃油附加费”。以补偿过高的成本开支。
二、加强企业积累,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为交通企业争取适当提高折旧率。对新增折旧基金免交“能源交通发展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对原折旧基金上交的“能源交通发展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争取一次性减免;对贷款车船的折旧基金用于归还贷款的部分争取落实免交“能源交通发展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14.交能运输企业继续实行税前还贷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为专业运输企业积极争取落实差别利率。
15.开征客货附加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提高返还给专业运输企业部分的比例,用于企业内部的技术改造。
三、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发展资金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争取从征集的客车附加费、货运发展基金和节余的、暂时闲置的其它规费中集中一部分资金,以及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从专业运输企业上交的能交基金中返还部分,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发展资金。通过银行以无息、低息借贷的形式提供给企业作为车船和有关设施更新改造周转使用。部也将车船购置贷款指标择优支持企业进行运力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发展内涵扩大再生产。
四、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的紧张状况
17.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帮助专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和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帮助和支持企业清理“三角债”,以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占用。
五、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
18.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为企业争取落实按营业收入的1%提取新技术(包括新线路、新车型、新机型、新工艺等)新产品开发基金。
六、加强宏观管理,减轻企业负担
19.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不同管理体制的交通企业,有责任掌握企业情况,加强宏观管理,做好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20.各级交通部门要支持企业抵制“三乱”,并尽量减少各种会议,坚决制止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减轻企业负担。
七、企业要继续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21.企业要继续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完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充分挖掘内部潜力,走内涵发展道路,向管理与技术进步要效益。
22.企业要克服短期行为,集中可能的财力,加快设备的更新改造,调整经营结构,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公路运输企业要积极发展客运、零担、大件、集装箱运输以及长期包运、合同运输等运输形式,扩大运输市场占有率。
23.交通企业要认真贯彻“一业为主,拓宽主业,内引外联,多种经营”的方针,千方百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4.加强经营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企业要狠抓各项基础工作、班组建设和现场管理;特别要以质量为核心,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各项专业管理,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采用和推广各种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
25.企业工作要切实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抓好“安全、质量、服务、效益”。逐步实现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